国家层面的职务
“国家总行政机关的高级官员、部长、国务秘书、众议员、参议员,以及国家层面其他重要公共职务。”
我们协助您依据第10/2010号法律第14条识别和管理政治公众人物(PEP),即具有公共职责的人员:身份识别、高级管理层批准、财产与资金来源核实、强化持续监测,以及离任后的两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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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环节,依据第10/2010号法律第14条识别和管理政治公众人物:从身份识别,到财产来源核实、强化监测和离任后的期限。
PEP不只是国家层面的高级官员:该制度还涵盖自治区和地方层面、政党、工会和雇主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其家庭成员和密切关系人。
“国家总行政机关的高级官员、部长、国务秘书、众议员、参议员,以及国家层面其他重要公共职务。”
“自治区主席和政府成员、自治区议员,以及在地方层面人口超过5万的市镇的市长和市议员。”
“政党、工会组织或雇主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职务。”
“配偶或具有类似关系的人、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与PEP有密切商业关系的密切关系人。”
政治公众人物涉及腐败和洗钱的风险较高,因此法律规定了强化措施。未能识别PEP,或未正确落实相关措施,是SEPBLAC检查中最常发现的缺陷之一。
最初的失误:未能识别PEP。没有风险管理程序,就无法知道客户或最终受益人是否为具有公共职责的人员。
业务关系需要批准:与PEP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至少须取得上一级管理层的批准。
财产来源至关重要:必须采取措施,确定PEP的财产和资金来源。
强化措施同样适用于具有公共职责的人员的家庭成员和密切关系人。
自离任之日起,至少两年内自动继续按PEP处理。
与PEP的业务关系需要强化的持续监测,而不是一次性的检查。
如果您的客户或其最终受益人中可能有具有公共职责的人员,建议您审视现有的识别程序、管理层批准、财产来源核实和强化监测机制。
指正在或曾经担任重要公共职务的人员,因此涉及腐败和洗钱的风险较高。反洗钱法规要求对其适用强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第10/2010号法律第14条使用“具有公共职责的人员”(PRP)一词,对应欧盟指令中所称的“政治公众人物”,即PEP。
包括但不限于:
不包括中低级别的公务员。
是的。强化措施同样适用于家庭成员(配偶或伴侣、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和密切关系人(与PEP有密切商业关系的人)。
第14条规定的四项措施:
适用。最初强化措施仅适用于外国PEP,但第19/2013号法律引入的修订将该制度扩大到本国PEP,此后的修订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标准。
自离任之日起,至少两年内自动继续按PEP处理。此后,反洗钱义务主体应根据仍然存在的风险采取适当措施,直至其认定该人员不再构成特定风险。
可通过内部风险管理程序、名单筛查(screening)工具,并辅以反洗钱委员会和西班牙国库总局(Tesoro)公布的职务和职能清单。是否构成PEP应逐案判断。
配偶或具有类似感情关系的人、父母、子女,以及子女的配偶或具有类似关系的人。强化措施同样适用于他们。
与PEP有密切商业关系的人,或是为PEP的利益而设立的法人或法律安排的最终受益人。建议记录该关联关系。
本身不是。PEP制度不包括中低级别的公务员;它涵盖的是根据第14条列举担任重要公共职务的人员。
与具有公共职责的人员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至少须取得上一级管理层的批准。
不是。PEP身份并不意味着自动拒绝;它要求的是适用强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并妥善管理该业务关系所涉及的风险。
新的欧盟第2024/1624号条例(AMLR)将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保留并统一PEP制度,自2027年7月10日起适用,因此建议您届时前完善相关程序。
并非所有客户都适用同样的尽职调查。我们协助您按客户类型校准措施,并留存完整记录,以经得起SEPBLAC的检查。
PEP管理的工作量取决于客户数量、业务类型,以及您现有的识别和监测程序的质量。
我们从您现有的客户接纳程序入手,建立识别机制,并完成管理层批准、财产来源核实和持续监测的安排。
| 资料 | 标准客户 | PEP(PRP) | PEP家庭成员 | PEP密切关系人 |
|---|---|---|---|---|
| 尽职调查 | 标准(按风险) | 强化 | 强化 | 强化 |
| 管理层批准 | 否 | 是 | 是 | 是 |
| 财产来源 | 按风险 | 强制 | 强制 | 强制 |
| 跟进 | 持续 | 强化 | 强化 | 强化 |
| 离任后 | 不适用 | 至少2年 | 与PEP关联 | 与PEP关联 |
以下为参考性对照表。措施的具体范围以第10/2010号法律第14条和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为准,并应根据每一项业务关系的风险加以校准。
管理政治公众人物并不等于拒绝:而是及时识别、由适当层级批准业务关系、记录其财产来源,并在风险持续期间保持强化监测。
没有风险管理程序,就无法知道客户或最终受益人是否为PEP。识别工作应纳入客户接纳政策,并在业务关系开始前完成。
业务关系需要管理层批准,并记录财产和资金来源,同时对其交易进行强化的持续监测。
离任后,相关措施至少再维持两年;期满后分析仍然存在的风险,以决定是否继续适用。
如果您希望审查自己的PEP处理机制,请参阅我们的反洗钱(AML/CFT)业务领域,或强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PEP制度由四个环节构成:识别客户、批准业务关系、记录财产来源,以及强化跟踪。下面的图示展示了如何落地。
1)识别起点是通过风险管理程序,判断客户或其最终受益人是否为具有公共职责的人员。
2)批准与PEP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至少须取得上一级管理层的批准。
3)记录采取措施,确定业务关系及交易所涉及的财产和资金来源。
4)跟踪与PEP的业务关系需要强化的持续监测。离任后,相关措施至少再维持两年,之后根据仍然存在的风险进行复查。
快速决策属于PEP:自业务关系开始起即适用强化措施。
同样适用强化制度,与该PEP关联。
分析仍然存在的风险,以决定是否继续适用相关措施。
通过风险管理程序,判断客户或最终受益人是否为PEP。
名单筛查结果和客户档案。
取得上一级管理层的批准,以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
管理层批准的会议记录或登记。
采取措施,确定财产和资金来源。
财产和资金来源档案。
对业务关系进行强化的持续监测。
复查和预警记录。
相关措施至少维持两年,并复查仍然存在的风险。
离任后的风险分析。
在SEPBLAC指出之前先发现它们。
如果您的客户中可能有政治公众人物,下列术语会出现在第14条和您的内部程序中。理解它们,有助于合理地适用各项措施。
正在或曾经担任重要公共职务的人员;涉及腐败和洗钱的风险较高。
第10/2010号法律第14条对PEP的称谓。
国家、自治区和地方(人口超过5万的市镇)的职务,以及政党、工会、雇主组织和国际组织的职务。
配偶或类似关系的伴侣、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强化措施同样适用于他们。
与PEP有密切商业关系的人,或为PEP的利益而设立的实体或安排的最终受益人。
与PEP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至少须取得上一级管理层的批准。
确定业务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和资金来自何处的措施。
在当事人具有PEP身份期间,对业务关系进行强化的持续监督。
离任后,相关措施自动维持至少两年;之后采用风险导向的方法。
请告诉我们您在可能涉及PEP的客户方面的情况,我们将协助您建立识别、批准、财产来源核实和强化监测机制。
政治公众人物(PEP)制度规定于2010年4月28日第10/2010号法律(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第14条,并由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细化。该法使用“具有公共职责的人员”一词,对应欧盟指令中所称的“政治公众人物”。
具有公共职责的人员,是指正在或曾经担任重要公共职务的人:国家高级官员、自治区主席和政府成员、自治区议员、人口超过5万的市镇的市长和市议员,以及政党、工会、雇主组织和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该制度不包括中低级别的公务员;自第19/2013号法律修订以来,也涵盖本国PEP。
面对PEP,反洗钱义务主体除标准措施外,还必须采取风险管理程序予以识别,至少取得上一级管理层的批准,采取措施确定财产和资金来源,并对业务关系进行强化的持续监测。这些措施延伸适用于PEP的家庭成员和密切关系人。
自离任之日起,至少两年内自动继续按PEP处理;期满后,反洗钱义务主体根据仍然存在的风险采取适当措施,直至其认定该人员不再构成特定风险(第14.9条)。新的欧盟第2024/1624号条例(AMLR)将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统一PEP制度,自2027年7月10日起适用。
参考法规(附官方文本链接):
法规及链接已于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