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风险分析到政策
我们从您的书面风险分析入手(法律要求据此分级适用尽职调查措施,第10/2010号法律第7.1条),并梳理出对您的业务影响最大的风险因素。
所有反洗钱义务主体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批准并执行一项明确的客户准入政策,说明哪些客户的风险高于平均水平,以及对其采取哪些强化措施(西班牙第10/2010号法律第26.2条,Ley 10/2010)。未制定该政策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我们根据您的风险分析为您起草。
您的客户准入政策经得起检查吗?
告诉我们您属于哪类反洗钱义务主体、有哪些客户,我们会告诉您政策应包含哪些内容。
客户准入政策把您的风险分析转化为明确的规则:接受哪些客户、采取哪些措施,以及在哪些情形下不建立或终止业务关系。
我们从您的书面风险分析入手(法律要求据此分级适用尽职调查措施,第10/2010号法律第7.1条),并梳理出对您的业务影响最大的风险因素。
我们描述风险高于平均水平的客户,既包括法规已明确界定的客户,也包括由您的分析得出的客户,以及低风险和标准风险客户。
我们为每一类客户确定相应的尽职调查级别(简化、标准或强化),以及需要收集的信息和文件。
我们列明不接受客户或终止业务关系的情形、应进行的特别审查,以及如何记录相关决定。
我们准备好政策文本,由有权机构书面批准并纳入反洗钱手册,同时对负责开户建档的人员进行培训。
我们确定政策的复核时间,以及在客户情况或业务风险发生变化时如何对客户重新分类。
客户准入政策必须反映您的真实业务。以下情形说明政策已经过时。
新产品、新渠道或新市场会改变客户的风险特征,需要重新审视客户类别。
外部审查会核查政策是否准确描述了高风险客户以及您对其采取的措施。
如果拒绝与否取决于各经办人,您将无法向监管机构,也无法向客户本人说明理由。
欧盟第2024/1624号条例保留了未完成尽职调查则不得开展业务的规则,并要求保存所作决定的记录。
数据来自第10/2010号法律、其实施条例(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以及欧盟第2024/1624号条例。
政策须以书面形式批准并付诸执行:仅仅放在抽屉里是不够的。
这是反洗钱手册的第一项最低内容,包括降低风险的措施,其中含拒绝开展业务。
未完成尽职调查,不得建立业务关系或执行交易;若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出现这种情况,则应终止关系。
未以书面形式批准并执行明确的客户准入政策,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的最低罚款额,并同时处以训诫;对获授权的机构,则同时处以暂时停业。
自2027年7月10日起,AMLR要求义务主体不得开展业务或终止业务关系,并保存这些决定的记录。
我们对照您的风险分析审阅您的客户准入政策,并按紧急程度向您提出修改建议。
这是反洗钱义务主体用来确定接受哪些客户、采取哪些措施的文件。第10/2010号法律第26.2条要求以书面形式批准并执行该政策,描述可能带来高于平均水平风险的客户类型,并且政策必须分级,对风险较高的客户采取强化措施。
这是第10/2010号法律规定的一般性义务。实施条例第31.1条对保险经纪人,以及第2.1条第i)项至第u)项所列、员工少于10人且营业额或资产总额不超过200万欧元的义务主体,豁免若干内部控制义务(包括其第31至33条的义务),但属于超过上述数额的集团成员的除外。即便如此,他们仍须按风险适用尽职调查。
至少应准确描述哪些客户可能带来高于平均水平的风险(无论是法规规定的,还是由您的风险分析得出的),以及降低风险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拒绝建立业务关系或终止业务关系(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33.1.a条)。实践中,建议同时补充低风险和标准风险类别及各自的措施。
有些由法规直接规定,例如政治公众人物或跨境代理银行关系,须适用强化措施(第10/2010号法律第11至16条)。其他则来自您自身的分析:业务活动、所有权结构、资金来源、渠道或交易量。
可以。如果您无法适用尽职调查措施,法律要求您不得建立业务关系或终止业务关系,并进行特别审查(第10/2010号法律第7.3条)。这种拒绝不会使义务主体承担责任,但不当得利的情形除外。除此之外,政策应以客观标准说明您在何种情形下不接受某类客户。
在金融领域,EBA/GL/2023/04号指引要求不得在未评估具体风险的情况下拒绝整类客户,在拒绝或终止业务关系之前应考虑风险缓释措施,并记录所作决定。欧盟AMLR条例的思路相同:管理风险,而不是一概回避风险。
义务主体的管理机构批准预防政策(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31.2条)。在设有集中预防机构的注册执业行业,则由该机构批准(第10/2010号法律第26.2条)。随后将其纳入手册,并传达给负责开户建档的人员。
自2027年7月10日起,欧盟第2024/1624号条例保留了在无法完成尽职调查时不得建立业务关系或应终止关系的义务,要求评估是否应报告该交易,并要求保存所采取措施的记录(第21条)。您的政策应提前做好准备,以便记录这些决定。
一份好的客户准入政策,在首次开户时就能毫无疑问地执行,在监管机构面前也能轻松自证合理。
您业务的风险因素决定客户类别以及各类别适用的措施。
每个类别对应相应的尽职调查级别、所需文件,以及由谁决定是否准入。
开户、拒绝和终止均附明确理由,供外部专家和SEPBLAC查阅。
来源:第10/2010号法律(第7、26、52和57条)、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31和33条)、欧盟第2024/1624号条例(第21条)以及EBA/GL/2023/04号指引。
这些术语出现在第10/2010号法律、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以及外部专家的各类审查中。
规定义务主体接受哪些客户、采取哪些措施的书面规则。
依据法规或您的分析,需要采取强化措施的客户。
客户风险越高,措施越严格。
身份识别、最终受益人、业务关系目的以及持续跟踪。
针对风险较高情形(如政治公众人物)的附加措施。
对业务风险的书面评估,用以说明措施力度的依据。
在无法适用尽职调查时,不建立或终止业务关系。
在未评估每位客户具体风险的情况下,拒绝整类客户群体。
载明客户准入政策及其他内部控制程序的文件。
客户准入政策:关于接受哪些客户、采取哪些措施的一般规则。
客户风险画像:对每位客户的具体评估。
客户准入政策:每次开户前,以及复核业务关系时。
客户风险画像:开户时及持续跟踪期间。
客户准入政策:由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批准。
客户风险画像:按已批准的程序确定。
客户准入政策:依据业务风险分析。
客户风险画像:依据客户的数据和文件。
客户准入政策:客户类别和分级措施。
客户风险画像:一个风险等级及其对应的措施。
这些问题是在将政策与抽查的客户档案对照时发现的。
告诉我们您属于哪类反洗钱义务主体、有哪些客户,以及目前如何决定开户,我们会告诉您客户准入政策应包含哪些内容。
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
第10/2010号法律第26.2条要求反洗钱义务主体以书面形式批准并执行一项明确的客户准入政策。它是把风险分析与日常尽职调查连接起来的关键环节。
政策必须描述可能带来高于平均水平风险的客户类型,并实行分级,对这些客户采取强化措施。根据第7.1条,按风险适用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须载于该政策,并以书面风险分析为依据。
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33.1.a条将其列为反洗钱手册的第一项内容,要求准确描述高风险客户以及降低风险的措施,包括拒绝开展业务或终止业务关系。第31.2条规定由管理机构批准。
如果无法适用尽职调查,义务主体不得建立业务关系或执行交易;若无法适用的情形在其后才出现,则应终止业务关系并进行特别审查(第7.3条)。对于高风险客户,政策须与客户风险画像和强化尽职调查措施相协调。
关于在提供金融服务时管理风险的EBA/GL/2023/04号指引,要求金融机构评估每位客户的风险,而不是拒绝整类客户群体,在拒绝之前考虑风险缓释措施,并记录所作决定。自2027年起,AMLR条例沿用同样的思路。
客户准入政策是反洗钱体系的组成部分,并在外部专家报告中接受审查。未以书面形式批准并执行该政策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第10/2010号法律第52.1.m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