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享欧盟通行证的UCITS统一规则基金
“我们按照第2009/65/CE号指令和第35/2003号法律设计UCITS基金,募集说明书、KID和基金规章均合规,可在整个欧盟销售。”
针对SGIIC的专业法律服务:CNMV授权、第35/2003号法律(LIIC)、第1082/2012号皇家法令、UCITS、AIFMD、公司治理、最低资本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面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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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支柱,助您以法律确定性和一流的治理水平设立、获批并运营集体投资机构管理公司。
全面准备牌照申请文件:活动计划、公司架构、董事适当性(良好声誉)、最低资本(12.5万欧元),以及符合第35/2003号法律的内部政策。
依据UCITS V和AIFMD,搭建合规职能、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利益冲突及薪酬政策。
起草募集说明书、关键信息文件(KID/PRIIPs)及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并向CNMV登记。
依据第10/2010号法律,制定反洗钱手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开展KYC/EDD,识别可疑交易并向SEPBLAC报告。
办理UCITS/AIFMD通行证通知,以便在其他成员国销售集体投资机构产品,并完成分销商登记和当地合规。
以稳健的法律策略应对CNMV的信息问询、监督检查及处罚程序。
投资基金、SICAV、对冲型集体投资机构(SIL/IICIL)、房地产集体投资机构或风险投资基金:每种结构都有各自的监管框架和差异化的控制要求。
“我们按照第2009/65/CE号指令和第35/2003号法律设计UCITS基金,募集说明书、KID和基金规章均合规,可在整个欧盟销售。”
“我们协助SICAV结构适应新的税收框架(第11/2021号法律),涵盖公司治理、最低股东数量及CNMV监管。”
“我们依据AIFMD搭建IICIL/SIL结构,配套风险管理、独立估值,并仅向合格投资者销售。”
“我们依据第22/2014号法律协助SGIIC与SGEIC之间的转换,并按各类策略设计ECR、FCRE和FESE。”
CNMV正加强对SGIIC的监管,重点包括公司治理、成本、利益冲突、估值和可持续性(SFDR)。违规将导致处罚、牌照被撤销和声誉受损。
撤销授权:因事后不再满足要求(良好声誉、资本、组织架构),依据LIIC第46条被撤销。
CNMV强化监管:涵盖成本、利益冲突、估值、流动性及SFDR/可持续性合规。
要求不断提高:透明度、监管报告(AIFMD Annex IV、MMF Reporting)及向投资者作出的合同前披露。
违反公司治理、财产隔离义务,或在管理集体投资机构时实施市场滥用,将被处以“非常严重”级别的处罚。
与托管机构的关系或资产隔离出现问题,将使SGIIC及其董事面临财产责任。
不准确的ESG披露或有缺陷的适合性测试,将引发处罚以及份额持有人因不当销售提出的索赔。
我们协助您办理CNMV授权、公司治理、合规、募集说明书、欧盟通行证以及应对监管检查,确保您在充分的法律确定性下运营。
SGIIC(集体投资机构管理公司,Sociedad Gestora de Instituciones de Inversión Colectiva)是经CNMV授权的专业金融机构,业务包括集体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和投资公司)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与管理、行政管理、代表及销售。
其制度由2003年11月4日第35/2003号《集体投资机构法》及其实施条例(第1082/2012号皇家法令)规范。SGIIC必须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经营范围专一。
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2.5万欧元,须以现金全额实缴(第35/2003号法律第43条及第1082/2012号皇家法令第100条)。管理资产总额超过2.5亿欧元的部分,该金额将逐步提高。
此外,还须依据UCITS V和AIFMD保有额外自有资金,以覆盖职业风险(民事责任保险或自有资金)。
组织架构须包含各自独立的风险管理、合规和内部审计职能,并直接向管理机构汇报。
董事会成员须具备商业和职业良好声誉,且至少有两名具备相应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有效领导公司(“四眼原则”)。
SGIIC管理受第35/2003号法律规范的集体投资机构(基金、SICAV、IICIL)。SGEIC(封闭式投资机构管理公司)则依据第22/2014号法律管理风险投资机构(ECR)、EICC和FESE。
同一家管理公司只要满足两种制度的要求,可以同时获得SGIIC和SGEIC的授权。
除集体投资管理外,经授权的SGIIC可(在先行扩展牌照后)提供:全权委托投资组合管理、投资咨询、集体投资机构份额的保管与管理,以及订单接收与传递。
这些MiFID服务须额外履行适合性、适当性、最佳执行及投资者赔偿基金(Fondo de Garantía de Inversiones)等义务。
SGIIC管理的每只集体投资机构都必须有一家独立、分离的托管机构,负责资产保管、监督管理人的活动以及监控现金流动。
SGIIC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合同规范,其责任依据LIIC第62条和第2016/438号授权条例(欧盟)为严格责任。
作为金融市场参与者,SGIIC须遵守欧盟第2019/2088号条例(SFDR)。须披露可持续性风险的整合情况、主要不利影响(PAI),并将产品归类为第6条、第8条或第9条产品。
CNMV监督这些披露,并处罚洗绿行为或错误分类。
可以,但条件严格(第1082/2012号皇家法令第98条及UCITS/AIFMD指令)。委托不得使管理公司沦为空壳(“letter-box entity”),必须有客观理由,受托方须已获授权,并须有监督和可撤回机制。
对份额持有人和CNMV的最终责任仍由委托方SGIIC承担。
SGIIC获批不只是提交表格,而是要向CNMV证明公司具备稳健的组织架构、充足的资本、有效的治理和有文件记录的政策。关键在于活动计划与实际运营保持一致。
第35/2003号法律(LIIC)、第1082/2012号皇家法令、第2009/65/CE号指令(UCITS)、第2011/61/UE号指令(AIFMD)、MiFID II、SFDR、分类法条例及CNMV通函。这些规则共同构成了严格的治理标准。
活动计划、组织架构、重大股东的身份和良好声誉、章程草案、实缴资本及可行性计划。CNMV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可延长)。
书面政策、委员会会议纪要、风险矩阵、利益冲突登记册、定期测试和监管报告,是CNMV检查时首先审阅的内容。
一家稳健的SGIIC,并不是提交了一份无懈可击申请文件的公司,而是长期保持政策持续更新、委员会有效运作、风险管理有效、估值一致并向CNMV准确报告的公司。以下是关键的运营面板。
1)治理董事会成员须适当,并设立审计/风险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以及各自独立的合规、风险和内部审计职能。
2)风险风险政策、限额、压力测试、流动性计量、交易对手风险,以及符合IFRS和CNMV通函的一致性估值程序。
3)报告保密财务报表、集体投资机构统计信息、AIFMD Annex IV、MMFR、SFDR,以及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
4)MiFID与ESG适合性测试、最佳执行、产品治理(product governance)、利益冲突政策、激励措施,以及SFDR下的可持续性披露。
快速决策第2009/65/CE号指令 + 第35/2003号法律。分散投资、每周流动性、DFI/KID、可面向欧盟零售投资者的通行证。
AIFMD + 第35/2003号法律。投资灵活,面向合格投资者,须提交Annex IV报告和KID PRIIPs。
第22/2014号法律 + EuVECA/EuSEF条例。风险投资、非流动性投资、销售受限。
董事适当,委员会有效运作,职责分离,薪酬政策符合UCITS V/AIFMD。
董事会会议纪要、适当性评估、已批准并公布的薪酬政策。
独立职能、书面政策、限额、压力测试、流动性管理工具。
风险报告、风险矩阵、回溯测试、有记录的LMT启用情况。
识别、预防和登记利益冲突;关联交易及相关人员的政策。
及时更新的利益冲突登记册、已公布的政策,必要时向份额持有人通报。
一致的程序、职能独立、可靠的价格来源,以及对非流动性资产的处理。
估值政策、价格来源、委员会会议纪要、定价报告。
SGIIC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手册、内部控制机构(OCI)、培训、KYC/EDD及向SEPBLAC报告。
反洗钱手册、KYC档案、可疑迹象报告、已登记的培训记录。
会触发强化检查和监管问询的指标。
如果您正在设立或管理SGIIC,这些术语会出现在CNMV申请文件、审计和日常运营中。理解它们是设计可落地控制措施的前提。
规范西班牙集体投资机构和SGIIC的基本法律:授权、运作、监管、处罚制度和销售。
欧盟统一框架(第2009/65/CE号指令),适用于可面向零售投资者销售的基金,享有欧洲通行证,并要求分散投资和定期流动性。
第2011/61/UE号指令,适用于另类基金(FIA)管理人: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房地产基金和IICIL。
独立机构,负责保管资产、核实所有权并监督SGIIC的活动(LIIC第62条)。
简明的合同前文件(最多3页),向投资者提供产品关键信息:风险、成本、情景(PRIIPs)。
欧盟第2019/2088号条例,要求披露可持续性风险,并将产品归类为第6条、第8条或第9条产品。
与SGIIC类似的机构,专门管理ECR、EICC和欧洲基金(EuVECA、EuSEF)。须获得CNMV的专门授权。
董事和高管须证明其具备商业和职业良好声誉、知识、经验及良好治理能力(CNMV第1/2014号通函)。
SGIIC在赎回压力下可使用的流动性管理工具(摆动定价、反稀释费、赎回限制、侧袋机制)。
请告诉我们您的SGIIC项目,我们将说明如何协助您完成CNMV授权及日后的运营事务。
西班牙SGIIC(集体投资机构管理公司)的监管建立在三重核心之上:2003年11月4日第35/2003号《集体投资机构法》(LIIC)、其实施条例(第1082/2012号皇家法令),以及欧盟统一规则指令(UCITS和AIFMD)。CNMV是负责所有西班牙SGIIC授权、登记和监管的主管机构。
设立SGIIC须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且经营范围专一,注册住所和有效管理机构位于西班牙,最低资本12.5万欧元并以现金全额实缴(第35/2003号法律第43条及第1082/2012号皇家法令第100条),资本随管理资产规模逐步提高,并须保有应对职业风险的额外自有资金。
第35/2003号法律要求设立适当的组织架构,配备各自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职能、利益冲突政策、符合UCITS V/AIFMD的薪酬政策,以及由CNMV评估其良好声誉和适当性的董事会成员。
获授权的SGIIC可以管理UCITS统一规则集体投资机构(可在欧盟范围内向零售投资者销售)或FIA(AIFMD下的另类基金),两者在分散投资、流动性、杠杆和报告方面制度不同。欧盟通行证允许通过向目的地国主管机关通知的方式开展跨境业务。
当SGIIC提供补充服务(全权委托管理、投资咨询)时,须遵守MiFID II:适合性、最佳执行、产品治理和激励措施。此外,作为金融市场参与者,还须遵守关于可持续性披露、主要不利影响(PAI)和产品分类(第6、8或9条)的SFDR条例(欧盟第2019/2088号)。
SGIIC是第10/2010号反洗钱法律下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并须与独立的托管机构合作(LIIC第62条及第2016/438号授权条例(欧盟)),由其保管资产并监督管理公司的活动。CNMV持续实施监管,对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可处以最高1000万欧元的罚款。
参考法规(附官方文本链接):
法规及链接已于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