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条之二所要求的自主性
“外部合规官能够提供检察院所建议的独立性,以及与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能分离,避免利益冲突,增强犯罪预防模型的公信力。”
借助外部合规官(外包的合规负责人)强化您的犯罪预防模型:独立、专业,并具备《刑法典》(Código Penal)第31条之二所要求的自主性。我们为您设计、监督并持续维护企业合规(Corporate Compliance)体系,使其行之有效、经得起检验,而不是一套纸面模型。
“外部合规官能够提供检察院所建议的独立性,以及与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能分离,避免利益冲突,增强犯罪预防模型的公信力。”
“您将合规职能交给在企业刑法、风险管理以及UNE 19601 / ISO 37301标准方面具有实际经验的专业人士,无需承担组建和维持内部部门的成本。”
“外部合规官负责让模型保持更新:复核风险地图、监督各项控制措施、管理举报渠道、对组织开展培训,并留存证据,证明合规体系确实在运行。”
“对于没有自有合规部门的中小企业和集团而言,外包合规官可提供与企业规模相匹配的专业合规职能,成本远低于搭建完整的内部架构。”
作为律师事务所,我们为您的合规职能提供外部支持与强化:监督犯罪预防模型,与管理机构沟通,并为贵公司的合规负责人提供持续的技术和法律支持。
依据《刑法典》第31条之二制定并落实企业合规(Corporate Compliance)体系:识别刑事风险,建立政策、程序、控制措施和纪律处分制度。
编制并更新贵组织的刑事风险地图,明确各项风险的责任人,评估发生概率和影响,并定期复核,使模型保持动态、经得起检验。
外包举报渠道的管理及对举报的调查处理,确保公正性、保密性,以及检察院本身对这些职能所建议的独立性。
使您的合规管理体系与UNE 19601(刑事合规)和ISO 37301(合规管理体系)保持一致,便于认证,并增强模型的证明力。
我们为管理机构、管理层和员工设计并开展培训,并留存沟通和宣贯的书面证据——这是模型不沦为纸面文件的必要条件。
缺乏独立性:《刑法典》第31条之二要求由具有自主主动权和控制权的机构监督模型。检察院(第1/2016号通函)提醒,如果该职能由与管理机构过于亲近的人员承担,会产生利益冲突。
纸面模型:最高法院已明确指出,如果合规体系没有落实为有效的培训、真实的控制和证据,就不符合第31条之二的要求。没有人让模型保持动态运行,这份文件就无法免除刑事责任。
内部缺乏专业能力:许多中小企业内部没有人对企业刑法、风险管理以及UNE 19601 / ISO 37301标准有扎实的了解。临时拼凑合规职能会削弱整个体系。
内部架构的成本:组建并维持自有的合规部门成本高昂,对许多组织而言并不相称。外包或借助外部支持强化该职能,可根据企业的实际规模提供专业且可扩展的解决方案。
声誉和纪律风险:合规官任命不当,或举报渠道管理不善,不仅无法获得刑事责任豁免,还会使企业在员工、客户、投资者和行政机关面前面临风险。
合规官(合规负责人或合规机构)是负责监督《刑法典》第31条之二所规定的犯罪预防模型运行的角色。当该职能由公司编制之外的专业人士加以强化或支持时,我们称之为外部合规官。
外部律师事务所能够带来独立性、专业性,以及中小企业内部难以具备的视角。目标是使模型行之有效、经得起检验,而不是一份锁在抽屉里的文件。
对于不愿或无法组建完整内部合规部门、却需要专业合规职能的企业,这是常见的选择。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细节,我们需要坦率说明。《刑法典》第31条之二要求将模型的监督职责交给法人的一个机构,该机构须具有自主主动权和控制权。检察院第1/2016号通函建议合规负责人为内部机构,以保证与组织的日常联系。
不过,检察院本身也明确承认,合规官的部分职能可以外包,例如举报渠道管理或培训,因为外包有助于增强独立性和保密性。对于可以提交简式损益表的企业,第31条之二第3款允许由管理机构自行承担这些职能。
最稳妥的方式通常是混合模式:由内部合规机构负责,并由外部合规官提供专业性、独立性和持续支持。
具体范围因企业而异,但外部支持通常涵盖技术要求最高、最需要独立性的工作。
以上各项均留存书面证据,因为司法判例要求模型必须真正得到执行,而不仅仅是停留在纸面上。
因为法人能否免除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机构是否具有真正的自主性。如果负责监督模型的人受制于管理机构,这种控制就失去了公信力。
检察院建议管理机构与控制机构在职能上分离,且控制机构成员最好不是董事。外部支持有助于达到这种独立性水平,并避免利益冲突。
如果选择了不具备胜任能力或自主性不足的人,可能使合规体系上投入的全部工作化为乌有。
当企业需要一个像样的合规职能,但内部没有人具备企业刑法、风险管理以及UNE 19601 / ISO 37301标准方面的知识,也不值得为此设立自有部门时。
此外,当企业处于监管风险较高的行业、将与公共部门签订合同,或客户、投资者、合作伙伴要求其证明拥有完善的合规体系时,也同样适用。
在这些情形下,外包合规官或借助外部支持强化该职能,是一种相称、专业的方案,成本远低于搭建完整的内部架构。
需要注意区分不同角色。《刑法典》第31条之二所规定的合规官监督的是犯罪预防模型;在反洗钱领域(第10/2010号法律),则有专门的角色,如SEPBLAC代表和内部控制机构。
两者领域不同,但相辅相成。许多企业需要同时理顺这两个层面,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可以统筹刑事合规职能和反洗钱职能,使二者衔接得当,既无重叠,也无遗漏。
如果您的企业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合理的做法是从一开始就同时审视这两个领域。
第一步是对贵公司合规现状进行诊断:是否已有模型、模型是否已更新、贵行业有哪些相关的刑事风险,以及哪些职能适合外包。
在此基础上,我们根据企业的规模和业务确定相称的服务范围,通常按期收取固定费用,涵盖监督、复核、举报渠道和培训。这不是一次性的固定成本:费用因组织而异。
一套良好合规体系的成本,始终只是刑事定罪或处罚可能带来的成本的一小部分。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无需承诺的指导。
外部合规官的职能依托于合规、犯罪预防和内部控制等其他领域。了解可以补充您的企业合规(Corporate Compliance)体系的各项服务。
面向存在监管和刑事风险的企业的合规体系、内部控制及法律架构。
依据《刑法典》第31条之二设计并落实组织与管理模型,以预防企业的刑事责任。
识别并评估刑事风险并明确责任人,这是任何有效预防模型的基础。
公正地调查处理举报和内部调查,保障保密性和独立性。
符合西班牙参考标准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认证的基础。
符合国际标准的合规管理体系,用于强化并认证您的合规体系。
风险治理模型,其中合规作为第二道防线,与内部控制和审计协同运作。
反洗钱领域特有的角色(第10/2010号法律),对义务主体而言是刑事合规的补充。
请勾选适用于贵公司的情形。符合的越多,越有必要强化或外包您的合规职能。
0 / 10种情形
请勾选适用于贵公司的情形。
关于合规负责人这一角色、其外包、《刑法典》第31条之二的框架、您可以委托的职能以及必须避免的常见错误,您需要了解的一切。
合规官即合规负责人,是负责监督公司犯罪预防模型运行的角色。它源于2015年的《刑法典》改革:该改革在第31条之二中规定,如果法人拥有有效的组织与管理模型,并由具有自主权的机构监督,则可免除刑事责任。
它可以是独任机构(合规官),也可以是合议机构(合规委员会)。在规模较小的组织中,如果企业可以提交简式损益表,第31条之二第3款允许由管理机构承担这些职能。
《刑法典》第31条之二要求由法人的一个机构承担监督职责,检察院第1/2016号通函则建议合规负责人为内部人员,以保证与组织的日常联系。因此需要说明:将该角色100%外包,并不是对该规定最为审慎的解读。
不过,检察院本身承认,部分职能可以外包(举报渠道、培训、咨询),因为这有助于增强独立性和保密性。最常见、最稳妥的方式是混合模式:由内部合规机构负责,并由专业的外部合规官提供支持。
为使模型有效,负责机构须具备以下特征:自主的主动权和控制权;与管理机构在职能上分离以避免利益冲突;以及在合规、风险管理和企业刑法方面具有扎实的知识。
如果选择了不具备胜任能力或自主性不足的人,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免除刑事责任,使在预防方面投入的工作和资源付诸东流。外部支持正是在这里发挥关键作用。
实践和检察院认为最适合外包的工作是:举报渠道的管理及对举报的公正调查处理、对组织的培训,以及关于模型的技术和法律咨询。
此外还包括设计和更新刑事风险地图、定期复核模型,以及与UNE 19601(刑事合规)和ISO 37301(合规管理体系)等标准保持一致,这些标准能够提供结构,并增强证明力。
《刑法典》第31条之二所规定的合规官监督的是犯罪预防模型。反洗钱(第10/2010号法律)有其自身的角色:SEPBLAC代表和内部控制机构,对义务主体有具体的义务。
两者领域不同,但相辅相成。由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统筹两者,可避免重叠、遗漏和重复,并使您对组织的合规情况有整体的把握。
最常见的错误是拥有一个纸面模型:文件写得很好,却从不执行,没有培训,没有有效的控制,也没有证据。最高法院已明确指出,这样的模型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另一个常见的失误是任命一名与管理机构之间没有真正独立性的合规官,这会削弱第31条之二所要求的自主性,并危及责任豁免。
最后是把外包等同于撒手不管:外部支持可以强化该职能,但企业仍然要对模型的持续运行负责。重要的是建立一套真实、相称并长期保持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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