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各项要求压得喘不过气的小型机构
“我们是一家规模不大的互助保险机构,却要和大型保险集团一样适用三大支柱。偿付能力II的修订承诺对小型非复杂机构适用比例原则:我们想知道能否适用,以及如何提前准备。”
资本、治理与透明度:将第2009/138/CE号指令的三大支柱落实为贵机构能够执行并可举证的体系。同时着眼于偿付能力II的修订及其预计于2027年的适用。
您的治理体系能经得起监管机构的检查吗?
请告诉我们贵机构的规模和业务,我们将就三大支柱出具诊断意见:哪些方面做得好,哪些方面存在不足。
从文件到体系:我们在六个方面协助保险公司,使指令要求转化为切实运行的治理机制。
不只是大型集团:该框架同样适用于互助保险机构、中型机构和新设项目。以下是反复出现的四类咨询。
“我们是一家规模不大的互助保险机构,却要和大型保险集团一样适用三大支柱。偿付能力II的修订承诺对小型非复杂机构适用比例原则:我们想知道能否适用,以及如何提前准备。”
“我们的ORSA已变成一份没人看的合规文件。我希望它回归本来的面目:把战略、风险和资本联系起来的内部评估,并让董事会真正展开讨论。”
“监管机构不会问董事会是否在监督,而是问记录在哪里。我们需要会议纪要、关键职能报告和可追溯的决策,来证明治理体系行之有效。”
“我们正在设计一家细分市场的保险机构。在谈资本之前,我们需要先弄清楚每年必须维持怎样的治理结构、关键职能和报告体系。”
我们在治理审查中一再发现三种模式:没有一种与精算计算有关,全都出在体系上。
纸面上的关键职能:风险管理、精算、合规和内部审计在组织架构图上存在,却没有资源、无法接触董事会,或者集中在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人员身上。第二支柱因此整体失效。
与业务脱节的ORSA:如果风险与偿付能力的内部评估既不影响战略,也不影响资本决策,它就只是一年一度的例行仪式。监管机构一次谈话就能发现。
只外包、不治理:把精算职能、系统或理赔管理交给第三方,却没有完善的合同、持续的控制和退出计划,每一个供应商都会变成未被管理的风险。
| 支柱 | 内容 | 典型证据 |
|---|---|---|
| 第一支柱——量化要求 | 资本要求(SCR和MCR)、资产和负债估值、技术准备金以及自有资金质量,均以风险敏感的方式衡量。 | 有文件记录并受治理约束的计算、估值政策,以及对资本覆盖情况的定期跟踪。 |
| 第二支柱——治理 | 有效的治理体系:董事会、书面政策、四项关键职能、适当性、受控的外包以及ORSA。 | 董事会会议纪要、各关键职能报告、fit & proper评估,以及ORSA报告及其讨论记录。 |
| 第三支柱——透明度 | 公开披露和向监管机构报告:定期提供有关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的信息。 | 按期发布并报送报告,披露内容、报告内容与实际管理情况保持一致。 |
我们以监管机构的视角审查您的三大支柱:治理、关键职能、ORSA、外包和报告。我们将为您提供按优先级排序的整改计划;如果您属于小型非复杂机构,还会提供充分利用修订版比例原则的策略。
偿付能力II即第2009/138/CE号指令,是欧盟针对保险和再保险机构的审慎监管框架。它以基于风险的体系取代了僵化的边际要求:所需资本取决于每家机构的实际风险状况。
一般而言,该框架适用于欧盟的保险和再保险机构;对规模较小的机构,则按适用法规的规定设有除外情形和比例原则模块。
该框架的经典架构如下:
三者须结合起来看:资本充裕无法弥补治理缺陷,反之亦然。
一般而言,SCR(偿付能力资本要求)是根据机构风险状况校准的、足以吸收重大损失的资本水平,是通常意义上的偿付能力基准。MCR(最低资本要求)则是底线,一旦低于该水平,情形即被视为不可接受,并会触发最严厉的监管措施。
两者之间存在逐级干预的阶梯:未达到SCR将启动恢复程序;接近MCR则会危及机构的经营许可本身。我们在监管资本一文中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一阶梯。
偿付能力II要求治理体系中设置四项职能:风险管理、精算、合规验证和内部审计。
对每项职能的期待包括:运营独立、资源充足、可直接接触管理机构,以及负责人通过能力与诚信评估。此外,内部审计必须与其所审查的职能保持分离;详见内部审计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适当性。
ORSA(风险与偿付能力内部评估)是机构自身以前瞻性视角评估其偿付能力能否支撑其战略的过程:承担哪些风险、根据自身分析需要多少资本,以及在不利情景下会发生什么。
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的交汇点:如果ORSA不影响董事会的决策,监管机构就会认定治理体系只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有效。最好的ORSA,是让战略略感不适的那一份。
关键职能或重要职能的外包在适用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是允许的,但条件严格:责任仍由机构承担,合同必须保障访问权、信息权和审计权,服务提供方必须适当,且监管机构必须能够不受阻碍地行使其权力。
对中型机构而言,这是运用比例原则的合理手段;执行不当,则必然成为监管发现的问题。我们设有专门页面介绍关键职能外包。
偿付能力II的修订已于2025年初发布,预计于2027年适用。其主要内容包括强化比例原则:对小型非复杂机构(small and non-complex undertakings)采用更贴合的处理方式,同时对框架的其他方面作出调整。
审慎的建议是:不要等到2027年。希望适用比例制度的机构应当现在就评估自己能否满足条件,以及适合启用哪些简化措施,因为相关分类需要申请,并须以数据加以支撑和维持。
监管机构评估的不是意图,而是体系、人员和书面记录。以下是我们梳理三大支柱的步骤顺序。
我们对照指令和监管机构的期待,检查资本与准备金(从治理角度)、治理体系、关键职能、ORSA、外包和报告,找出差距并排出优先级。
制定人人可执行的书面政策;让关键职能拥有授权、资源和直达董事会的渠道;使适当性评估保持最新;并通过有效控制的外包合同落实管理。
让年度周期顺畅运转:ORSA在董事会得到真正的讨论、按期报告、跟进审计发现,并分析机构是否有资格适用偿付能力II修订版强化的比例原则。
第二支柱中有两项内容值得单独成篇:高级管理人员的适当性和关键职能外包。
九个主导任何保险监管对话的术语。理解好它们,就掌握了第二支柱的一半。
欧盟针对保险和再保险机构的审慎监管制度:基于风险的资本、治理体系和透明度。
根据机构风险状况校准、用于吸收重大损失的资本水平,是通常意义上的偿付能力标尺。
资本的绝对底线:低于该水平,监管反应最为严厉,机构的经营许可也将受到质疑。
可用于覆盖SCR和MCR的合格资源,按质量及吸收损失的能力进行分类。
管理机构、书面政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关键职能,须与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相称。
风险管理、精算、合规验证和内部审计:保持独立、资源充足,并可直接接触董事会。
机构以前瞻性方式自问资本能否支撑其战略的过程,包括不利情景。
有关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公开信息,以及向监管机构的定期报告,二者须相互一致。
根据机构状况调节监管要求的原则;偿付能力II修订版对小型非复杂机构强化了这一原则。
董事会了解业务及其风险,批准各项政策,并有效监督治理体系。
有真实讨论的会议纪要、法定议题日程,以及经证明的董事培训记录。
风险管理、精算、合规和内部审计运行有效、保持独立并受到重视。
获批的职责授权、向董事会提交的定期报告,以及对其建议的书面回应。
自主的前瞻性评估,包含不利情景,并与战略和资本挂钩。
ORSA报告、董事会讨论的会议纪要,以及基于该评估作出的可追溯决策。
仅在具备完善合同、持续控制并保留责任的前提下外包关键职能。
协议清单、访问权和审计条款,以及供应商跟踪报告。
向监管机构和市场提供及时、高质量且与内部管理一致的信息。
按期报送的报告、数据质量控制,以及与管理信息的核对。
五个预示监管发现的症状。如果符合其中两项或以上,建议今年就开展一次治理审查。
偿付能力II是审慎监管的骨架,但机构同时还要对其分销行为、技术韧性和公司治理质量负责。以下页面补全了董事会应当掌握的整体图景。
从业人员、培训、保险产品信息文件(DIP)和产品治理:与您的审慎稳健性并行的销售监管框架。
如果您设计的是内含投资的保险产品,强化的分销制度与渠道同样与您密切相关。
金融机构资本的共同逻辑:要求、资源质量和干预阶梯。
自2025年1月起的数字运营韧性:ICT供应商、强制性条款和事件管理。
在第二支柱范围内,可进一步了解高级管理人员的适当性、内部审计、三道防线和关键职能外包。
请告诉我们您是哪类保险机构(险种、规模、所属集团)以及您关心的问题:资本、关键职能、ORSA,还是2027年的修订。
第2009/138/CE号指令(偿付能力II)是欧盟保险和再保险机构的审慎监管框架。其核心理念是:偿付能力不以固定规则衡量,而是根据每家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来衡量;它也不只取决于资本,而是取决于由量化要求、治理体系和透明度构成的三足结构,监管机构对其作整体评估。对保险公司的董事会而言,偿付能力II不是可以委托给精算部门的事务:它是对机构应如何治理、以及随时应能证明什么的法律描述。
量化支柱规范资产和负债的估值、技术准备金以及两项资本基准。一般而言,SCR是根据风险状况校准、用于吸收重大损失的资本,MCR则是最低限额,低于该限额时监管反应最为严厉。两者之间是逐级加强的干预阶梯:资本状况不只是一个数字,更是一套带来法律后果的制度。自有资金的质量——并非所有资源的覆盖能力都相同——使这一图景更为完整。这些要求在治理层面的问题,我们在监管资本中论述。
这是该框架中监管机构最为关注的核心。机构必须证明其拥有有效的治理体系:称职的管理机构、得到执行的书面政策、对高级管理人员适当性的持续评估,以及四项运行有效的关键职能——风险管理、精算、合规验证和内部审计——具备独立性、资源并可直接接触董事会。起整合作用的是ORSA:对风险与偿付能力的前瞻性内部评估,它应当为战略和资本方面的实际决策提供依据。关键职能外包是可行的,但须保留责任,并能证明已实施控制。
第三支柱要求机构把内部管理的情况向外说明: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并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且在时限和数据质量上有明确要求。实践中的标准是一致性:所披露的、所报告的,以及董事会和关键职能所掌握的内容,必须讲述同一个故事。这几个层面之间的不一致,是最常见也最容易避免的监管发现,因为它们可通过流程来纠正:明确责任人、时间表,并在每次报送前进行质量控制。
偿付能力II的修订已于2025年初发布,预计于2027年适用。其要点之一是对小型非复杂机构强化比例原则,这些机构可按修订后框架确定的条件,获得更贴合其状况的处理方式。从实务角度看,审慎的做法是:有可能适用的机构应提前分析标准并准备举证,所有机构都应在该日期之前审视自身治理和报告将发生的变化。对保险公司而言,最好在2027年到来时,第二支柱已运行顺畅,且其行为框架——IDD下的分销——与审慎框架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