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赖返佣生存的分销机构
“我们的网络销售第三方基金,返佣支撑着整个业务。我们需要一个经得起检验的服务质量提升测试,而不是政策里的一段模板文字。”
MiFID II第24条决定了贵机构的收入来源:在独立投资咨询和全权委托管理中,激励被禁止;在其他服务中,则有条件允许。我们协助您理顺收入模式并完成验证。
您清楚贵机构收取(以及可以收取)哪些激励吗?
请告诉我们您的收入模式,我们将向您反馈适用制度及相关风险的诊断意见。
从第三方付款清单到服务质量提升测试:银行、金融咨询公司(EAF)和资产管理公司在这一制度下最常需要的六项工作。
四类业务模式面临同一个核心问题:证明其第三方收入符合MiFID II第24条。
“我们的网络销售第三方基金,返佣支撑着整个业务。我们需要一个经得起检验的服务质量提升测试,而不是政策里的一段模板文字。”
“我们向客户收取服务费,同时也从资产管理公司收取一部分返佣。我们想知道这种组合是否站得住脚、需要披露什么,以及转为独立是否划算。”
“独立分销商和受托管理的投资组合要求我们提供不含返佣的份额类别。我们需要在不出任何差错的前提下,重新整理份额类别结构和分销协议。”
“我们希望把不含返佣的咨询型投资组合作为商业优势推出。在此之前,必须确保向客户的返还到位,并且没有任何激励被遗漏。”
关于激励的监管案卷很少争论规则本身,争论的是您的证据。以下是最常重复出现的问题。
不当截留:在禁止收取返佣的服务(独立投资咨询或全权委托管理)中收取返佣,或者返还迟延、缺乏可追溯性,或仅以“净额”方式与自身佣金抵销。
空洞的质量测试:用泛泛的表述(“广泛的产品范围”“数字化工具”)来论证激励的正当性,却无法证明支付该激励的客户获得了额外且相称的利益。
客户看不到的激励:第三方付款既未出现在事前信息中,也未体现在成本明细里:监管机构会将其视为隐性激励,客户的投诉也会如此认定。
| 服务类型 | 激励制度 | 实践中您应当怎么做 |
|---|---|---|
| 独立投资咨询 | 禁止:不得接受,也不得留存 | 所有第三方付款须尽快、可追溯地转交客户。收入模式转为明示服务费和不含返佣的份额类别。 |
| 全权委托投资组合管理 | 禁止:不得接受,也不得留存 | 与独立咨询规则相同:全额返还客户,并在不受薪酬偏向影响的前提下构建投资组合。返还流程须有书面记录。 |
| 其他服务(非独立咨询、RTO、销售) | 仅在满足条件时允许 | 激励必须提升对客户的服务质量,不得妨碍机构以客户最佳利益行事,并须在事前信息和成本明细中清晰披露。 |
我们为贵机构梳理激励清单,搭建(或推翻)服务质量提升测试,理顺返还和基金份额类别,并使客户信息披露保持一致。所有工作都配备可随时提交CNMV的证据材料。
贵机构就提供投资服务而向第三方支付或从第三方收取的任何费用、佣金或非货币利益:资产管理公司向分销商支付的返佣是典型例子,但配售协议、对活动的赞助或被提供使用的工具也属于此列。
任何严谨审查的第一项成果,都是这些资金流的完整清单:没有它,您的政策和客户信息披露都不可能正确。
MiFID II第24条在两类服务中禁止返佣:独立投资咨询和全权委托投资组合管理。在这两类服务中,机构不得接受或留存第三方激励:如果收到,必须转交客户。
在其他服务中并无绝对禁止,而是适用有条件的制度:提升服务质量、以客户最佳利益行事以及透明披露。
即承担该激励的客户须获得可识别且相称的额外利益作为回报:例如,在适用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包含第三方产品的广泛产品范围,或者获得具有实际价值的跟踪服务。
行不通的是修辞式的论证。监管机构期待的是按服务、按激励资金流分别形成的书面测试,定期复核,并附有对具体利益的论证和证据。
全额返还且可追溯:机构按独立咨询或全权委托管理客户的持仓,识别从第三方收到的款项,并将其转交每位客户,同时告知客户。
我们始终审查的要点包括:入账周期是否合理、分配标准是否有书面记录、是否在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以自身佣金“抵销”,以及返还流程的记录是否完整。
激励的存在、性质和金额(无法事先确定时,则为计算方法),须在提供服务之前披露,并体现在成本与费用信息中,包括事前披露和事后报告。
获准收取但未披露的激励就不再站得住脚:透明度是该制度的条件之一,而非额外选项。
尚在讨论之中。2023年提出的欧盟零售投资战略(RIS),围绕value for money和best interest两大主轴,引发了关于对激励施加新限制的讨论;欧盟理事会已确定其立场,三方谈判仍在推进,目前尚未实际适用。
操作层面的审慎建议:无需提前应对尚不存在的禁令,但应当从现在起理顺激励清单、质量测试和透明度。做好这些的机构,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能以极低成本消化。
一个完整且可还原的流程:持续更新的激励清单、可查阅的第三方合同、按服务出具并说明理由的质量提升测试、与实际收取情况一致的客户信息披露、在禁止服务中可追溯的返还记录,以及批准任何新协议的治理机制。
我们在MiFID II合规服务中为您搭建并审计这套流程。
这一制度不是靠政策里的一段文字就能解决的,而是靠一份清单、一套按服务划分的标准,以及一个能自行运转的信息披露和返还流程。
我们识别与第三方之间的全部资金流(收取的和支付的),将其对应到具体服务,并加以定性:禁止、有条件允许,或属于轻微非货币利益。这里总会发现意外情况。
有了梳理图,就可以做决定:哪些服务对外宣称独立,使用哪些基金份额类别,哪些激励连同其质量测试予以保留,哪些予以取消或返还。所有决定均形成书面文件并获得批准。
客户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一致,在适用之处实现返还自动化,为新协议建立治理机制,并定期复核质量测试。内部控制部门进行抽样并出具报告。
西班牙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CNMV)期望金融咨询公司(EAF)或投资服务公司(ESI)切实运行的10项行为规范控制措施,并附各项的典型证据。适合与您的团队每季度开展自我诊断。
无垃圾邮件。您的邮箱仅用于向您发送此清单,以及偶尔发送重要的监管动态。
在与资产管理公司谈判、起草政策或回复监管问询时,有九个术语需要准确掌握。
产品发行人让渡给分销商或顾问的那部分产品佣金。这是MiFID II第24条下的典型激励。
与某项投资服务相关、向第三方支付或从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佣金或非货币利益。
在独立咨询和GDC之外留存激励的条件:客户获得经书面记录的、额外且相称的利益。
在独立投资咨询和全权委托管理中,从第三方收到的款项不得留存:须以可追溯的方式转交客户。
不含向分销商支付激励的份额类别,是独立投资组合和受托管理投资组合的天然基础。
在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并在保持透明的前提下,可接受价值轻微的利益(培训、一般性信息)。
所提供的产品包括非关联发行人的产品。通常是质量论证和独立模式的组成部分。
2023年提出的欧盟一揽子方案,正处于三方谈判阶段:value for money、best interest和激励是其主要议题。尚未适用。
因向交易场所或中介机构输送客户订单而从其处收取付款:被欧盟第2024/791号条例禁止,设有有限的过渡期。
与第三方之间的全部资金流均已识别,对应到具体服务,并依据MiFID II第24条完成定性。
最新的激励登记簿、与发行人的合同,以及合规职能出具的定性记录。
不接受也不留存任何第三方激励;收到的款项无不合理拖延地转交客户。
有书面记录的返还流程、向客户入账的对账单,以及已收款项与已返还款项之间的核对。
对每项留存激励的服务,具体且相称地论证客户所获利益,并定期复核。
按服务出具的测试报告、利益证据(产品范围、工具、跟踪服务)以及复核日程。
激励的存在、性质和金额(或计算方法)须事前告知,并在成本和费用中予以体现。
合同前信息模板、事前和事后明细,以及真实沟通材料样本。
未经事先定性不得订立任何新协议;内部控制部门对流程抽样并纠正偏差。
协议审批程序、定期复核报告,以及附跟踪的整改计划。
这些情形在针对分销和咨询的检查中反复出现。请赶在监管机构之前发现您自己的问题。
选择靠返佣、靠服务费还是两者混合维持收入,不仅是商业问题:它决定您的顾问身份、透明度义务,以及您面对欧盟监管辩论的风险敞口。以下页面有助于您完成这一决策。
广泛的产品范围、不留存任何激励、明示服务费:该模式有哪些要求,又能带来哪些商业优势。
Value for money、基准和激励:欧盟零售投资战略提出了什么,以及如何做好准备而不反应过度。
订单流付费在欧盟已有明确的终止日期。这对执行平台及其收入意味着什么。
如果您分销IBIP或投资型保险,激励制度在IDD下有其自身逻辑。请勿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
要在贵机构落地,请从MiFID II合规服务入手,复核支撑该制度透明度的成本与费用信息;如果利益冲突属于结构性问题,则进一步梳理利益冲突。EAF另有专门的EAF服务页面。
请告诉我们贵机构的收入来源(返佣、服务费、分销佣金),我们与您一起审查在MiFID II下哪些可持续、哪些需要重新设计。
很少有规则像MiFID II的激励制度那样,对金融产品分销的商业模式产生如此大的影响。第2014/65/EU号指令第24条(西班牙通过第6/2023号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予以转化)的出发点很简单:第三方付款会在客户利益与机构收入之间造成冲突。因此它设定了双重规则:在独立投资咨询和全权委托投资组合管理中,禁止接受并留存激励;在其他服务中则有条件允许,前提是该激励提升服务质量、不妨碍以客户最佳利益行事,并向客户清晰披露。
在独立投资咨询和全权委托投资组合管理中,机构不得留存第三方的费用、佣金或利益:收到的款项必须转交客户。操作层面的结果,是建立可追溯的返还流程(识别、分配、入账以及向客户披露),并明确倾向于使用基金的净值份额类别,既避免产生返还,也消除对产品选择存在偏向的任何怀疑。
在非独立咨询、接收与传递订单或销售中,激励只要通过三道关口即可接受:以额外且相称的利益提升向客户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不损害以客户最佳利益行事的义务;并在提供服务之前、在成本与费用信息中完整披露——包括存在、性质、金额或计算方法。常见的薄弱点并不在于收费本身,而在于缺少能逐笔资金流证明其正当性的书面质量测试。
欧盟委员会2023年提出的RIS,将激励与value for money及best interest test一并置于欧洲讨论的中心。欧盟理事会已通过其立场,三方谈判仍在推进,因此结果及时间表尚不确定。对机构而言,审慎的解读是:不要提前应对并不存在的禁令,但要在终点线前把清单、质量测试和透明度理顺。与此同时,欧盟第2024/791号条例已经禁止PFOF,对原先允许该做法的成员国设置的过渡期最长至2026年6月30日。
关于激励的检查会还原完整的流程:与发行人的合同、已收取的金额、服务质量提升测试、向客户提供的信息,以及在禁止服务中的返还。我们为银行、ESI、EAF和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工作涵盖同一路径:资金流清单与定性、真正可执行的激励政策、在模式需要时转向服务费或净值份额类别的重新设计,以及在检查和监管问询面前的证据准备,均纳入MiFID II合规服务之中。
参考法规(附官方文本链接):
法规及链接已于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