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义务适用于您
“信贷机构、支付机构、电子货币机构或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提案对各类机构并非一视同仁:对一些机构是义务,对另一些则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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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尚未获得通过,但产品和基础设施方面的决策现在就要做出。
数字形式的央行货币,可在整个欧元区用于支付。
用欧洲央行(BCE)自己的话说,数字欧元将是现金的一种数字形式。这一定义看似简单,却包含了整个项目的法律关键:它将是欧元体系的直接负债——欧元体系即欧洲央行和各成员国央行——就像今天的纸币一样。当您在银行账户里有一笔余额时,您的权利是针对银行的;如果银行破产,存款担保基金就会介入。当您口袋里有一张纸币时,您的权利是针对央行的。数字欧元就是把后一种关系带入数字环境。
其他特征几乎都由此而来。因为它是央行货币,欧洲央行才坚持认为余额必须安全,以维护信心;提案才会赋予它法定货币地位,并随之产生强制接受的义务;欧元体系也才不会就该机制和处理服务收取费用,这与任何私营解决方案都不同。
第二点需要明确:数字欧元不会取代现金。欧洲央行在所有材料中都反复强调:它是补充而非替代,两者将并存,并保留在二者之间自由选择的权利。想继续用纸币付款的人仍然可以。条例提案并行保留了现金制度,而在西班牙,现金还适用本国的规定,例如现金支付限额。
第三点:数字欧元不会由央行直接分发。公民不会在欧洲央行开立账户。分发将由受监管的支付服务提供商——首先是银行——负责,它们保持与客户的关系、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并提供服务。央行负责发行,私营部门负责分发。正是这种分工,使该项目对支付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而言是一个业务问题,而不只是货币领域的新鲜事。
在继续阅读之前,有四种常见的误解需要先澄清。
| 机构类型 | 负债方 | 与数字欧元的区别 |
|---|---|---|
| 数字欧元 | 欧元体系(欧洲央行和各成员国央行) | 这是本表的参照对象:央行货币,条例提案拟赋予其法定货币地位,并通过支付服务提供商分发。 |
| 银行账户余额 | 信贷机构 | 这是商业银行货币。客户的权利针对其开户银行,并在一定限额内由存款担保基金覆盖。 |
| MiCA下的电子货币代币(EMT) | 获授权的私营发行人 | 这是受欧盟第2023/1114号条例规范的加密资产,其价值锚定某种官方货币,但它不是央行货币,也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 |
| 非锚定型加密资产 | 一般而言没有任何主体 | 它不代表对某一明确发行人的债权,其价值不锚定任何官方货币,也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 |
| 传统电子货币 | 电子货币机构 | 以电子方式存储的货币价值,代表对私营发行人的债权,须适用客户资金保障规则。它同样不是央行货币。 |
此对比仅为科普之用。数字欧元的制度将取决于最终通过的条例。
它既不是迫在眉睫,也不是遥远的假设。它有公开的时间表和明确的前提条件。
| 日期 | 里程碑 | 含义 |
|---|---|---|
| 2023年6月 | 欧盟委员会提交COM(2023) 369号文件 | 关于建立数字欧元的条例提案进入普通立法程序。 |
| 2023年11月至2025年10月 | 准备阶段 | 欧元体系起草规则手册草案、遴选服务提供商,并与七十多家参与方一起测试创新平台。 |
| 2025年10月30日 | 欧元体系进入下一阶段 | 管理委员会决定推进到项目的下一阶段。 |
| 2026年4月24日 | 标准化协议 | 欧洲央行与欧洲银行卡利益相关方小组(European Cards Stakeholders Group)、nexo standards和柏林集团(Berlin Group)签署协议,以复用欧洲开放的技术标准。 |
| 2026年底之前 | 通过条例 | 这是后续时间表的前提条件:共同立法者必须通过关于数字欧元的条例。 |
| 2027年下半年 | 为期12个月的试点 | 计划开展试点,为期12个月。 |
| 2029年 | 可能首次发行 | 计划首次发行,但以前述各步骤得以完成为条件。 |
数据来自欧洲央行公布的信息。欧洲央行本身也强调,只有在欧盟立法程序完成之后,才会考虑是否发行数字欧元。
对这一时间表应当作有条件的解读,不宜有其他理解。欧洲央行并没有决定发行数字欧元:它决定的是做好准备,以便在共同立法者通过条例后能够发行。每个里程碑都取决于前一个,而最初的一步——通过该规范——掌握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手中,而不是央行手中。
对受监管机构而言,这带来非常具体的实际后果:决定产品架构的时间点不是2029年,甚至也不是2027年。如果试点于2027年下半年启动,参与的机构在系统、合同和合规方面的决策要早得多。而如果条例按预期期限通过,落地的时间表将被压缩。今天合理的准备并不是去建设什么,而是弄清楚您将需要建设什么,以及这将花费多少。
以下是对受监管机构影响最大的条款,依据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原始文本。
| 条款 | 事项 | 拟议内容 |
|---|---|---|
| 第7条 | 法定货币地位 | 赋予数字欧元法定货币地位,并对强制接受义务设置例外:微型企业、非营利组织,以及纯属个人或家庭活动范围内行事的自然人。 |
| 第13条 | 分发 | 允许所有支付服务提供商分发数字欧元。 |
| 第14条 | 普遍可及 | 要求信贷机构提供数字欧元的基本服务,并规定成员国可指定公共机构以保障可及性。 |
| 第16条 | 上限与计息 | 授权欧洲央行设定持有上限,并规定数字欧元不产生利息。 |
| 第17条 | 费用 | 将交换费限制在以下两者中较低者:已发生的成本加合理利润,或可比支付手段的费用。 |
| 第35条 | 数据保护 | 要求对数字欧元框架下处理的数据进行假名化和加密。 |
| 第37条 | 离线模式 | 规定欧洲央行和各成员国央行均不得将离线交易的数据归属于可识别身份的用户。 |
条款编号和内容依据欧盟委员会提案COM(2023) 369 final。最终文本可能有所不同:立法程序尚未结束。
商机在此,义务也在此。
分发模式是数字欧元从货币层面的讨论转变为任何支付机构实际运营问题的关键点。提案将其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面,第13条允许所有支付服务提供商分发数字欧元:这是一项向整个行业开放的权利。第二层面,第14条将这项权利变成信贷机构的义务,信贷机构应提供基本服务;同时规定成员国可指定公共机构,保障非银行客户也能获得服务。
这一区别非常重要。对银行而言,数字欧元是必须提供的服务。对支付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而言,它是可取可舍的商业机会,因此是一项需要测算进入成本和回报的商业决策。从义务出发和从机会出发来设计项目,两者并不相同,合规架构也不完全一致。
关于报酬,欧洲央行在两点上态度明确。第一,欧元体系不会就机制和处理服务收取费用,因此央行的基础设施成本不会转嫁给分发方。第二,条例提案所设想的模式为提供服务的银行规定了适当的补偿。此外,第17条为交换费设置了上限,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较低者:已发生的成本加合理利润,或可比支付手段的费用。其结果是一种由法规限定的经济模型,而不是由各方自由协商。
战略上的结论很清楚。如果单笔利润受法律限制,分发数字欧元的业务就取决于规模和运营效率,而不是价格。入场晚、成本高的机构很难找到立足之地。这也是欧洲央行2026年4月与欧洲银行卡利益相关方小组、nexo standards和柏林集团签署的标准化协议比表面看起来更重要的原因:复用已有的开放标准,可以降低所有各方的对接成本。
这是项目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公布数字最少的问题。
提案第16条授权欧洲央行设定数字欧元的持有上限,并规定数字欧元不产生利息。这是两个有意为之且相互关联的决定,背后的逻辑相同:避免数字欧元成为一种储蓄工具,从银行体系中抽走存款。
一种不付息且设有余额上限的支付手段,从设计上就是支付手段,而不是替代性存款。如果数字欧元付息且没有上限,在金融紧张时期,将余额从商业银行转移到央行的动力会相当大,反而可能放大人们想要避免的风险。持有上限本质上就是一道防火墙。
不过,需要准确区分哪些已经公布、哪些没有。欧洲央行没有公布持有上限的具体数字。公共讨论和第三方报告中流传着一些估算,但欧洲央行的常见问题解答及其项目跟踪页面都没有给出任何金额。如今被当作官方数字的任何数值都不是官方的。提案中确定的是设定上限的授权,以及不计息的标准。
对正在评估自身定位的机构来说,没有具体数字并不是障碍,而是一个参数。正确的做法是针对不同的上限情景,对您的客户群所受的影响进行建模,而不是等待某个数字公布。如果不同情景下的结果差异极大,说明项目对该参数敏感,应当密切关注;如果结果没有变化,您就可以不必等待而直接决策。
既不是完全匿名,也不是完全监控。提案构建了两个不同的层级。
| 模式 | 谁知道个人数据 | 提案依据 |
|---|---|---|
| 离线 | 隐私程度与现金类似:只有付款方和收款方知道交易的个人数据。 | 第37条:欧洲央行和各成员国央行均不得将离线交易的数据归属于可识别身份的用户。 |
| 在线 | 欧元体系无法识别进行或接收支付的用户;支付服务提供商则了解其客户。 | 第35条:对所处理的数据进行假名化和加密。 |
两种模式均适用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控制措施。
这是该项目与任何反洗钱义务主体日常工作的交汇点。
首先要澄清一个误解:数字欧元并非匿名。欧洲央行明确指出,两种模式——在线和离线——都将内置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控制措施。两者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控制措施,而在于谁看到什么,以及在什么时候看到。
在线模式下,支付服务提供商与客户保持业务关系,因此要完整履行客户尽职调查:正式身份识别、最终受益所有权、业务关系目的以及持续监控。这些都不会因为工具是央行货币而消失。关键的区别在于,欧元体系从设计上无法识别进行或接收支付的用户:了解客户的这一层仍然留在中介机构,也就是今天所在的位置。
离线模式下,从合规角度看设计要求更高,恰恰因为隐私程度更高。如果只有付款方和收款方知道交易数据,控制措施就无法以同等强度依赖事后的交易分析。自然的应对方式——也是可以预期的后续规则制定方向——是设置数量上的限额,并在余额充值和提取的环节进行控制,而不是对每一笔支付进行监控。这一思路并不陌生:现金支付限额和低风险电子货币产品适用的正是同样的逻辑。
对受监管机构来说,合理的准备并不是等待最终文本,而是识别您现有反洗钱体系中哪些部分需要延伸到新的工具:客户风险画像、异常交易的监测规则、向SEPBLAC报告的阈值,以及反洗钱手册的文档。如果这些环节今天已经搭建得当,吸纳数字欧元只是一次延伸;如果没有,那就会是一个项目。
条例尚未通过。这并不意味着无事可做:而是意味着现在要做的是分析,而不是开发。
“信贷机构、支付机构、电子货币机构或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提案对各类机构并非一视同仁:对一些机构是义务,对另一些则是权利。”
“目前没有公布具体数字。我们基于您的客户群设置多种情景,以判断您的项目是否对该参数敏感,或者您是否可以不必等待而直接决策。”
“客户尽职调查、异常交易监测、阈值和报告。我们识别您现有体系中哪些部分可以吸纳新的工具,哪些不能。”
“欧洲央行的时间表以条例通过为前提。我们持续跟踪立法程序,并及时告知有哪些变化、需要您做出什么决策。”
严格来说这些不是合规风险,而是带有法律后果的商业影响。
义务并非对所有人相同。提案要求信贷机构提供基本服务,而对其他支付服务提供商,分发只是一项权利。弄清自己属于哪一类,是起点。
利润空间受法规限定。第17条将交换费限制在两者中较低者。建立在更高价格之上的商业模式将不可行。
持有上限决定产品设计。虽然没有公布具体数字,但授权已经存在。无法支持多种上限情景的设计是脆弱的设计。
离线模式要求重新思考控制措施。如果事后交易监控的作用减弱,重心就会落到余额充值和提取的环节。
时间表有前提条件,但时间很紧。如果条例按预期期限通过,且试点于2027年下半年启动,准备时间只以月计。
| 变量 | 已公布数据 | 来源 |
|---|---|---|
| 试点 | 2027年下半年,为期12个月 | 欧洲央行 |
| 可能的首次发行 | 2029年 | 欧洲央行 |
| 前提条件 | 2026年底之前通过条例 | 欧洲央行 |
| 计息 | 不产生利息 | COM(2023) 369第16条 |
| 持有上限 | 授权欧洲央行设定;未公布具体数字 | COM(2023) 369第16条 |
| 欧元体系收费 | 机制和处理服务均不收费 | 欧洲央行 |
| 交换费上限 | 已发生成本加合理利润或可比费用,取较低者 | COM(2023) 369第17条 |
我们为您分析哪些义务会适用于您、您现有体系中哪些部分需要延伸,以及时间安排如何。免费,无需承诺。
十个分析步骤。目前没有一步需要写一行代码。
提案对信贷机构是义务,对其他机构是权利。弄清自己属于哪一类,会彻底改变项目的性质。
目前没有公布持有上限。用情景来分析,检验您的项目是否对该参数敏感。
如果客户尽职调查、监测和报告都搭建得当,数字欧元将只是一次延伸;否则,就是一个项目。
代价最大的错误是等到最终文本出来才开始思考。分析今天就可以基于已公布的内容进行;开发则等法规出台之后。
如果机构决定分发数字欧元,需要解决的五个方面。
产品法定货币地位、余额上限、不计息,以及统一的规则手册。它不是产品目录里的又一个产品:而是一个参数由法规确定的产品。
经济交换费不得超过两个金额中较低者。业务取决于规模和效率,而不是价格。
AML/CFT在线和离线模式不适用同一套监控方案。后者将重心转向余额的充值和提取。
时间表每个阶段都取决于前一个阶段,而第一步掌握在欧盟立法者手中。
前提条件:欧盟共同立法者通过关于数字欧元的条例。
计划开展试点,为期12个月。
可能首次发行,前提是前述步骤均已完成。
数据提案明确限制了欧元体系可以查看的内容。这需要落实到处理活动记录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中。
按牌照类型,对分发究竟是义务还是权利作出有书面记录的分析。
法律适配意见书及管理机构的决议。
正式身份识别、最终受益所有权、业务关系目的以及持续监控。
客户档案及核查的可追溯记录。
余额充值和提取环节的阈值与控制,与监控范围较小的特点相匹配。
专门的程序及系统参数。
针对新工具及其持有上限调整的监测规则。
预警目录、校准和分析记录。
将定价与第17条的交换费上限进行对照。
产品经济测算说明及其定期复核。
更新后的处理活动记录,以及适当情况下的影响评估。
处理活动记录、数据保护影响评估(EIPD)及数据传输分析。
针对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支付手段而调整的一般条款和合同前信息。
合同文件及交付证明。
把数字欧元当作技术项目。决定结果的是法律和经济层面的决策:哪种制度适用于您、您能收取多少费用、需要延伸哪些控制措施。技术问题在后,而且由于已经采用了开放标准,成本会比看上去的更低。
出现在条例提案和欧洲央行材料中的术语。
由央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货币。数字欧元将是欧元体系面向欧元区的版本。
持有人的权利针对央行,而不是私营机构。这是数字欧元区别于银行账户余额之处。
提案赋予数字欧元法定货币地位,但对微型企业、非营利组织以及纯属个人或家庭的活动设有例外。
提案授权欧洲央行设定。目前没有公布具体数字。其作用是避免数字欧元抽走银行存款。
隐私程度与现金类似的模式:只有付款方和收款方知道交易的个人数据。
数字欧元机制的统一规则集,在项目准备阶段以草案形式制定。
支付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报酬。提案将其限制在两个金额中较低者:成本加合理利润,或可比费用。
MiCA下锚定某种官方货币的加密资产。由私营机构发行:不是央行货币,也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
将分发数字欧元并保持与客户关系(包括客户尽职调查)的受监管机构。
COMPLIANCE CONTROL CENTER · 数字欧元
将您的牌照类型与工作方面交叉对照。单元格显示根据条例提案可预见的影响程度。
绿色:影响较低。红色:影响较高且为强制性。
这些说法在媒体、行业论坛和管理层会议上不断重复。
不是。加密资产不代表对某一明确发行人的权利,也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数字欧元将是欧元体系的直接负债,与纸币相同。
欧洲央行明确表示恰恰相反:它将是现金的补充而非替代,两者将并存,并保留自由选择的权利。
只是部分如此。离线模式的隐私程度将与现金类似,但两种模式都将内置反洗钱控制措施。
目前没有公布具体数字。第16条授权欧洲央行设定上限,但常见问题解答和项目跟踪页面都没有给出任何金额。
根据提案,提供基本服务的义务由信贷机构承担。对其他支付服务提供商而言,这是一项权利。
不是。立法程序尚未结束:欧洲央行本身也将其时间表以共同立法者在2026年底之前通过条例为条件。
所有数据均来自欧洲央行或欧盟委员会提案文本。我们附上来源链接,供您核对。
立法提案文本。第7条(法定货币地位)、第13条和第14条(分发)、第16条(上限与计息)、第17条(费用)、第35条(数据保护)和第37条(离线)。
欧洲央行数字欧元的性质、与现金的关系、分发与补偿、在线和离线模式下的隐私,以及试点和可能首次发行的时间表。
欧洲央行准备阶段结束后的项目状态、规则手册、服务提供商遴选和创新平台。发行决定以立法程序完成为条件。
欧洲央行2025年10月30日新闻稿:管理委员会决定推进到下一阶段。
欧洲央行2026年4月24日新闻稿:与欧洲银行卡利益相关方小组、nexo standards和柏林集团达成协议,复用开放的技术标准。
欧洲央行项目主页:数字欧元是什么、为何提出,以及它将如何补充现金。
首次发布。时间表、分发模式和隐私制度已对照欧洲央行的常见问题解答和项目跟踪页面核实;条款已与COM(2023) 369核对。
计划复核:立法程序的结果,以及(如有)条例最终文本和持有上限的具体数字。
请告诉我们您持有哪类牌照、提供哪些服务。据此我们可以初步判断,数字欧元对您而言是义务、机会,还是只需远观的事项。
出发点是一个事实:现金支付的比重在下降,而在数字环境中,目前并不存在属于央行货币的支付手段。我们使用的一切——银行卡、转账、电子钱包——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私营发行人的货币,而支撑它们的大部分基础设施归欧洲以外的主体所有。数字欧元针对的是这双重问题:在数字环境中保持公共的货币锚,并增强欧洲支付的自主性。承载这一方案的提案是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6月提交的COM(2023) 369。
如果要把提案归结为其结构性决定,那就是四项。第7条赋予法定货币地位,并对微型企业、非营利组织和纯属个人或家庭的活动设置强制接受义务的例外。第13条和第14条设计分发方式:允许所有支付服务提供商分发,并要求信贷机构提供基本服务。第16条授权欧洲央行设定持有上限,并排除计息。第17条为交换费设置上限。机构决定自身定位所需了解的几乎所有内容,都在这四个条款之间。
持有上限与不计息的组合并非偶然。一种不付息且设有余额上限的支付手段,从设计上就是支付手段,而不是替代性存款。没有这两项限制,在金融紧张时期,将余额从商业银行转移到央行的动力可能会放大紧张本身。持有上限起到防火墙的作用。需要再次强调,欧洲央行没有公布任何具体数字:提案中只有授权。
数字欧元并不创设一套平行的反洗钱制度:它被纳入现有制度。支付服务提供商保持与客户的关系,并由此承担客户尽职调查、识别最终受益所有权以及报告可疑交易的义务。特殊之处在于离线模式:其与现金类似的隐私程度缩小了事后交易监控的范围,使控制措施的重心转向余额充值和提取的环节。这与已经适用于其他有限风险工具的逻辑相同。
欧洲央行计划于2027年下半年开展为期12个月的试点,并可能在2029年首次发行,前提是共同立法者在2026年底之前通过条例。欧洲央行本身也强调,只有在立法程序完成之后,才会考虑是否发行。对受监管机构而言,这一有条件的时间表并不构成等待的理由:适配性分析、情景建模和控制措施梳理,今天就可以基于已公布的内容完成。如果您想了解这与您的牌照如何衔接,可以从支付机构牌照或电子货币牌照开始。
参考法规(附官方文本链接):
法规及链接已于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