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经理
“接到愤怒客户电话的是他,为了安抚客户而说多了的次数最多的也是他。”
第10/2010号法律第24条禁止向客户透露已向西班牙反洗钱监管机构(SEPBLAC)报告——或即将报告——相关信息。这一规定看似理所当然,直到有客户询问交易为何被延迟,而您团队中有人多说了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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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泄密的义务是在“说话”时被违反的,而不是在“写文件”时。因此,我们用应答话术和培训来落实,而不仅仅依靠制度文件。
不仅禁止透露已经报告,也禁止透露正在审查该交易。
第10/2010号法律第24条禁止反洗钱义务主体及其管理人员和员工,向客户或第三方透露已向SEPBLAC报告相关信息,或者正在审查——或可能审查——某项交易是否与洗钱或恐怖融资有关。
这就是国际上所称的tipping off,其理由很简单:如果被调查对象知道自己受到关注,调查就失去了全部价值。因此,这一禁止并不限于“已经报告”这一既成事实;即使最终没有报告任何内容,仅仅是对交易的审查,也在禁止之列。
这一禁止有两个层面,需要分开看待。对外,团队中任何人都不得向客户暗示扣留交易或索要文件的真实原因。对内,信息应当按照须知原则(need to know)流转:知道有报告正在进行的人越多,有人在不该提及的场合提及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一禁止并非绝对,但例外情形是限定的,范围很窄。
| 情形 | 范围 | 条件 | 实务提示 |
|---|---|---|---|
| 同一集团内部 | 同一企业集团内各机构之间交换信息 | 集团适用统一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AML/CFT)政策和程序 | 将集团政策形成书面文件。没有政策,信息交换便不再受保护。 |
| 金融机构之间 | 受欧盟或同等反洗钱法规约束的机构之间交换信息 | 涉及同一客户和同一交易,且负有保密义务 | 不适用于泛泛的市场咨询,也不适用于非正式的拒绝客户名单。 |
| 专业人士之间 | 律师、诉讼代理人、公证人、审计师及同类人员 | 在同一机构或同一网络内执业,且为同一客户和同一交易提供服务 | 该例外范围很窄:必须是同一客户、同一交易,而不是“同一家律所”就可以。 |
| 劝阻违法活动 | 试图使客户放弃实施违法活动 | 不披露已有或将有报告 | 这是最有用、也最容易被越界的例外:可以说“不”,但不能说“为什么”。 |
| 当局的问询 | 向法官、检察官、司法警察或SEPBLAC本身提供信息 | 依法履行职责所作的合法问询 | 保留该问询文件。它是您证明为何提供相关信息的依据。 |
以上表格仅是对第10/2010号法律第24条文字的指引性概括。援引任何一项例外的具体范围之前,应对照现行有效的合并文本予以核实。
违规几乎从来不是一份文件,而是柜台前或电话中的一句话。
| 情形 | 不能说的话 | 可以说的话 | 出错的风险 |
|---|---|---|---|
| 客户询问交易为何被延迟 | “正在接受洗钱审查”“合规部门把它停下了” | “我们正在对该笔交易完成内部核查” | 直接泄密 |
| 客户询问您为何要求提供文件 | “我们这边触发了一条预警” | “根据我们适用的法规,必须保持客户信息的更新” | 间接泄密 |
| 客户威胁要离开 | “我们不得不就您的情况作出报告” | “我理解您的立场;这一流程对所有客户都是一样的” | 压力之下的泄密 |
| 其他部门的同事询问 | “我们已经把那个客户报告了” | 什么都不说,让对方去找该案卷的负责人 | 内部泄露 |
| 第三方(客户的顾问、代理银行)询问 | 任何涉及审查或报告的表述 | 请对方通过规定的正式渠道提出问询 | 向第三方泄密 |
| 决定终止业务关系 | “因为洗钱问题,我们终止合作” | 只说合同上的终止理由,不涉及审查或报告 | 离场时泄密 |
实践中的规则一句话即可概括:可以谈流程,绝不谈原因。凡是指向怀疑、预警或报告的内容,一律不能说。
泄露点因直接接触客户的人不同而不同。
“接到愤怒客户电话的是他,为了安抚客户而说多了的次数最多的也是他。”
“与客户的关系越密切,就越难在不被察觉的情况下保持保密。”
“买方、卖方和两家中介同时追问:这是间接泄密的典型场景。”
“客服工单和聊天回复又快又是书面形式:一条措辞不当的消息会永久留痕。”
违反第24条本身就构成违规,并且责任会落到实施行为的自然人身上。
泄密会使报告失去作用。如果客户知道自己受到关注,提交给SEPBLAC的信息就无法再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这是第10/2010号法律下的独立违规行为,责任会个人化地落到管理人员和员工身上,而不仅仅是作为法人的机构。
而且几乎无法挽回。与其他违规不同,泄密无法通过整改计划来补救:只能作为事件加以记录并控制影响。
| 严重程度 | 金额 | 基础方案或替代方案 |
|---|---|---|
| 轻微违规处罚 | 最高6万欧元 | 情节较轻或对预防体系无明显影响的违规行为。 |
| 严重处罚 | 6万欧元 – 500万欧元 | 或企业总自有资金的10%。 |
| 严重程度最高的处罚 | 15万欧元 – 1,000万欧元 | 或该机构自有资金的10%。 |
我们准备应答话术、按岗位的培训和内部须知原则程序,让一次艰难的对话不至于演变成一桩监管案卷。
这是英美法域的说法,对应被禁止的泄密:向客户或第三方告知已经报告、将要报告,或正在因交易可能与洗钱有关而对其进行审查。在西班牙,它由第10/2010号法律第24条规定。
不是,这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禁止的范围还包括正在审查或可能审查某项交易这一事实。也就是说,您即使还没有报告任何内容,只要告诉客户其交易正在被分析,就可能违反第24条。
可以。您可以拒绝执行,也可以终止业务关系。但不能把拒绝与怀疑、预警或报告联系起来。法律允许劝阻客户实施违法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解释说有案卷正在进行。
仅限于法定的情形:适用共同反洗钱政策的同一集团内的机构,或受欧盟法规约束的金融机构,且涉及同一客户和同一交易并负有保密义务。除此之外,不同机构合规官之间的非正式咨询就是被禁止的泄密,即使这是行业内的惯常做法。
视双方关系而定。以服务商身份行事的机构,应在合同上受同等保密义务的约束,其接收的信息也应限于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如果您外包反洗钱职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这一点,详见反洗钱外包。
按您的话术来说,话术必须在情况发生之前就写好并获得批准。使用只谈流程、绝不谈原因的中性表述:内部核查、信息更新、适用于所有客户的法规要求。即兴发挥是几乎所有泄密的根源。
很容易。比如将内部邮件转发给客户、CRM中的备注在用户门户中可见、客服工单中的一条评论,或自动通知中过于明确的拒绝原因。检查系统的自动文本,是性价比最高的措施之一。
会。第24条针对的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及其管理人员或员工。机构的责任并不排除实施泄密的自然人的责任,因此能够证明已就这一点开展专项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书面的须知原则程序、已批准的话术、按岗位的培训记录、系统中对已报告案卷的访问限制,以及事件登记册。没有发生事件本身说明不了任何问题;有书面记录的控制措施才能说明问题。
欧盟第2024/1624号条例保留了禁止泄密的规定及同样的限定例外,并使其自2027年7月10日起成为直接适用的法律。对西班牙机构而言,实际的变化是各成员国之间制度的统一,这对跨境集团尤为重要。更多细节见AMLR页面。
第24条不是靠一项条款来落实的,而是靠话术、系统权限和培训。以下十个步骤涵盖三个方面。
知道存在报告的人越少,泄露的可能性就越小。对已报告案卷的访问应当在系统中加以限制,而不只是写在手册里。
准备三四条中性表述,经批准后分发。接待客户的人不应当临场自己编。
自动邮件、拒绝原因、App通知。没有任何人开口,却泄了密,这类情形最常出现在这里。
泄密几乎从来不是有意为之。以下是信息泄露的四条途径。
1)对话这是最主要的途径:想帮忙的客户经理、一再追问的客户,以及多说的一句解释。
2)系统拒绝原因、通知邮件、客户App中可见的状态。没有人开口,却依然泄了密。
3)集团这种做法非常普遍,却仅在限定情形下受到保护。超出这些情形,就是向第三方泄密,后果同样严重。
4)离场关闭账户或终止委托是正当的,但说明真实原因则不行。这是风险最高的时刻,因为客户要求给出理由,而双方也已不再有需要维护的关系。
快速判断三个问题,以及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
“我们正在完成一项内部核查。”允许。
“我们这边触发了洗钱预警。”禁止。
“我们无法办理这笔交易。”允许,但不说明原因。
知悉报告存在的人员构成一个封闭圈子。
系统权限矩阵和手册相关章节。
针对典型情形、经批准的中性表述。
带版本和日期、已分发给团队的文件。
系统中没有任何模板提及预警、审查或报告。
已检查模板的清单及检查日期。
通过合同约定同等的保密义务。
合同条款,以及有权访问的服务商登记册。
按岗位的专项培训,重点是客户服务。
各部门的培训内容、出勤和考核记录。
出现其中任何一条,都说明第24条并未真正落实。
这些术语会出现在手册、程序文件和处罚案卷中。
禁止向客户或第三方透露审查或报告的存在或可能性。
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领域及欧盟同类义务法规中的标准名称。
将信息访问限制在必不可少的最少人数之内的操作原则。
允许设法让客户放弃,但不得透露已有或将有报告。
允许在适用统一AML/CFT政策和程序的同一集团内的机构之间进行。
其存在不得被透露的事实。两项义务同时产生。
叫停交易却不能说明原因,是第24条在实践中的核心矛盾。
泄密无法补救:应作为事件记录、分析原因并改进控制措施。
自2027年7月起,保留这一禁止,并在欧盟层面统一各项例外。
合规控制中心 · 第24条
把您的沟通对象与要告知的内容交叉对照。格子会告诉您,您是在第24条的范围之内还是之外。
绿色:允许。琥珀色:仅在有依据时。红色:禁止。
适用于所有反洗钱义务主体,并个人化地适用于其管理人员和员工。
即使是手册本身编写得很好的机构,这些问题也会反复出现。
禁止的范围还包括对交易的审查。说“我们正在做合规审查”本身就已构成泄密,即使您最终没有报告任何内容。
一条写着“交易因反洗钱控制被拒绝”的自动通知,在没有任何人与客户交谈的情况下就已泄密。
这在行业内非常普遍,却仅在限定情形下受到保护。超出这些情形,就是向第三方泄密。
如果团队中任何人都能在系统中看到报告标记,须知原则就无从谈起。
终止关系的时刻压力最大、风险也最高。函件必须是标准文本,并经过审核。
已发生并附有原因分析记录的泄密,说明体系在运转;已发生却被隐瞒的泄密,则是加重情节。
直接链接至合并文本及主管机构。
合并文本。第24条:禁止泄密及其例外。
BOE第10/2010号法律的实施条例。
EUR-Lex自2027年7月起保留并统一禁止泄密的规定。
SEPBLAC西班牙金融情报机构。
FATFtipping off这一概念所源自的国际标准。
财政部机构信息及处罚制度。
首次发布,包含对客户的实用应答话术,以及AMLR下的处理方式。
计划修订:适用欧盟第2024/1624号条例。
请告诉我们,当客户询问被扣留的交易时,您的团队目前是如何回答的。
禁止泄密——国际上称为tipping off——规定于《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法》,即4月28日第10/2010号法律第24条。该条禁止反洗钱义务主体及其管理人员和员工,向客户或第三方透露已向SEPBLAC报告相关信息,或者正在审查——或可能审查——某项交易是否与洗钱或恐怖融资有关。
对该条的限缩理解——认为只保护“已经报告”这一事实——是错误的,也是许多违规的根源。该规定还涵盖前置阶段:对交易的内部分析。机构即使没有提交任何报告,只要告知客户其交易正在由合规部门审查,也可能违反第24条。
该条允许某些不被视为泄密的信息交换:适用统一AML/CFT政策和程序的同一集团内的机构之间;受欧盟或同等法规约束的金融机构之间,涉及同一客户和同一交易并负有保密义务;以及在同一机构或网络内执业、为同一客户和同一交易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诉讼代理人、公证人、审计师——之间。同样允许试图劝阻客户实施违法活动,前提是不透露已有或可能有报告。
第24条恰恰在最尴尬的时刻适用:交易已依据暂停执行义务被叫停,而客户要求给出解释。这一矛盾是结构性的,靠善意无法解决:需要事先起草并批准的应答话术,以及对直接接触客户的人员开展专项培训。面对一再追问的客户即兴发挥,是不当泄密迄今最常见的原因。
与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AML/CFT)体系中的其他义务不同,第24条明确也针对管理人员和员工。这意味着机构的责任并不取代实施泄密的自然人的责任。因此,证明合规必然要证明三件事:系统中已落实须知原则程序,已有批准并分发的话术,以及已就这一点对相关风险岗位开展专项培训。您可以在反洗钱手册中看到它如何融入整个体系。
参考法规(附官方文本链接):
法规及链接已于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