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必须设立?
我们依据欧盟委员会第2003/361号建议书的标准核对您的营业额和资产负债表总额(实施条例第31.3条引用了该建议书),包括关联企业和合伙企业。
法规规定了技术部门必须具备什么,却没有规定如何组织。我们协助您确定其规模、在组织架构中的位置和工作程序,并留存SEPBLAC会要求的证据材料。
我们依据欧盟委员会第2003/361号建议书的标准核对您的营业额和资产负债表总额(实施条例第31.3条引用了该建议书),包括关联企业和合伙企业。
我们确定技术部门的设置位置、向谁汇报、如何与SEPBLAC代表和内部控制机构协同,以及如何与内部审计保持职能分离。
我们根据预警数量和您业务的风险测算需要多少人员,并确定第35.3条所要求的人员配置要求和分析培训计划。
我们以书面形式梳理完整流程:预警的接收与优先级排序、分析、书面特别审查、向代表提出建议,以及关于是否向SEPBLAC报告的书面决定。
我们审查您的监测工具的场景和阈值,让技术部门专注分析真正重要的预警,而不被大量误报淹没。
我们将技术部门写入反洗钱手册,准备其向内部控制机构提交的报告,并整理好提供给外部专家和监管检查的文件。
设立义务取决于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规模。以下时点不宜拖延。
如果您的营业额超过5000万欧元,或资产负债表总额超过4300万欧元,技术部门就不再是可选项。
第10/2010号法律第28条规定的外部审查会检查内部控制机构:技术部门如果没有全职专职人员或缺少培训,就会被列为缺陷。
面对监管问询或检查,您需要证明由谁分析预警、使用什么手段、取得了什么结果。
自2027年7月10日起,欧盟第2024/1624号条例要求设立职级足够、资源充足的合规负责人:一个运作良好的技术部门是其天然的支持力量。
数据来自第10/2010号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批准)。
反洗钱义务主体须设立技术部门的年营业额门槛。
年度资产负债表总额超过该数额,同样足以触发设立义务。
未设立适当的内部控制机构(包括技术部门),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的最低罚款额,最高可达多个数额中的最高者,例如营业额的10%或500万欧元。
对每位应负责任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最低罚款额,最高可达500万欧元。
反洗钱机构须与内部审计部门保持职能分离。
我们审查其架构、团队和程序,并按紧急程度为您列出需要整改的事项清单。
它是负责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领域信息处理与分析的团队。该要求来自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35.3条(该条是对第10/2010号法律第26 ter.7条的细化),技术部门须配备专业人员,全职专职,并接受适当的分析培训。
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欧元或年度资产负债表总额超过4300万欧元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两项指标满足其一即可。门槛按照欧盟委员会关于中小企业定义的第2003/361号建议书的标准解释(实施条例第31.3条)。
内部控制机构(OCI)负责落实反洗钱政策和程序,开会时须就其决议制作会议纪要(第10/2010号法律第26 ter.4条)。技术部门是负责分析信息的专业团队:审查预警、开展特别审查并准备建议。SEPBLAC代表负责向执行服务局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法规要求其人员全职专职,因此不应将时间分配给销售或运营职能。此外,反洗钱机构必须与内部审计保持职能分离(第10/2010号法律第26 ter.6条)。
法规没有规定具体人数。这取决于客户和交易的数量、您业务的风险,以及您的系统产生的预警数量。法规明确要求的是配备必要的资源:未向代表和内部控制机构提供资源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第10/2010号法律第52.1.o条)。
西班牙法规对此没有作出专门规定,而实施条例第35.3条要求专业人员全职专职,因此需要审慎分析。您可以借助外部团队来加强技术部门的分析、培训或工具,同时将决策权保留在您的机构内;自2027年7月10日起,欧盟第2024/1624号条例第18条将对任务外包作出规定。详见反洗钱技术部门外包。
未设立适当的内部控制机构(包括技术部门)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第10/2010号法律第52.1.ñ条)。最低罚款为6万欧元,最高可达多个数额中的最高者,例如年营业额的10%或500万欧元。应负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受到处罚。
自2027年7月10日起适用的欧盟第2024/1624号条例,围绕一名负责落实规则的管理机构成员和一名职级足够的合规负责人来组织内部控制,合规负责人将向金融情报机构报告可疑交易。规模合理的技术部门有助于平稳过渡。
一个有效的技术部门体现在分析的质量和每项决定的可追溯性上,而不在于组织架构图。
营业额、资产负债表总额和关联企业情况决定您是否需要设立。
预警分级、书面特别审查,以及向代表提出的有理由的建议。
手册、内部控制机构会议纪要、报告和培训记录,证明技术部门在实际运作。
来源:第10/2010号法律(第17条、第18条、第26 ter条、第52条和第57条)、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31条、第33条和第35条)以及SEPBLAC关于内部控制措施的建议。
这些术语出现在第10/2010号法律、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以及SEPBLAC的各类检查中。
专门负责处理和分析反洗钱信息的团队。
负责落实反洗钱政策和程序;定期开会并就决议制作会议纪要。
负责履行向执行服务局报告信息的义务。
对可能与洗钱有关的事实或交易进行书面分析,并给出结论。
经特别审查后,对存在洗钱迹象或可确定为洗钱的交易,向SEPBLAC作出报告。
当某项交易或某位客户符合风险场景时,监测系统发出的提示。
技术部门人员不得把时间分配给其他职能。
反洗钱机构与内部审计部门分开运作。
载明内部控制程序(包括控制机构如何运作)的文件。
技术部门:营业额超过5000万欧元或资产负债表总额超过4300万欧元的主体。
内部控制机构:所有反洗钱义务主体,但实施条例第35.2条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技术部门:分析信息:预警、特别审查和建议。
内部控制机构:落实反洗钱政策和程序并作出决议。
技术部门:全职专职的专业人员。
内部控制机构:酌情由各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
技术部门:书面分析和特别审查。
内部控制机构:每次会议的纪要及所作决议。
技术部门:严重违法行为(第10/2010号法律第52.1.ñ条)。
内部控制机构:严重违法行为(第10/2010号法律第52.1.ñ条)。
一旦审查特别审查档案,这些问题便会暴露出来。
请告诉我们您属于哪类反洗钱义务主体、您的营业额和资产负债表总额,以及目前如何分析预警,我们会告诉您技术部门需要什么。
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
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第10/2010号法律将哪些反洗钱义务主体必须设立信息处理与分析技术部门交由实施条例决定(第26 ter.7条)。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在第35.3条中作了具体规定。
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欧元或年度资产负债表总额超过4300万欧元的反洗钱义务主体。门槛依照欧盟委员会第2003/361号建议书解释(实施条例第31.3条)。低于上述数额则无需设立技术部门,但内部控制机构仍属必设,第35.2条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技术部门须配备专业人员,全职专职,并接受适当的分析培训。反洗钱机构须具备必要的物质、人力和技术资源(该法第26 ter.5条),并与内部审计保持职能分离(第26 ter.6条)。此外,SEPBLAC关于内部控制措施的建议还要求反洗钱手册载明技术部门的汇报关系、职能、人员和专职情况。
分析监测系统发出的预警,对需要的交易开展特别审查,并准备由SEPBLAC代表决定的可疑交易报告。其工作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在外部专家报告中接受审查。
第813/2026号皇家法令修改了实施条例第35.1条:自2026年10月28日起,代表及最多两名授权人(集团为三名)通过责任声明(declaración responsable)提出。第35.3条关于技术部门的要求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