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纠正被指出的问题
当检查在样本中发现缺陷时,缺陷出在体系,而不在这几份档案。只纠正被审查的档案,必然导致同样的发现在下一次监管行动中再次出现,而且已属再次违规。
欧盟一揽子规则大幅提高了处罚上限,而西班牙法律草案将处罚权集中于负责检查的同一机构。本页说明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处罚幅度如何、哪些情节从重或从轻,以及最重要的一点:如何提前采取措施,避免一项检查发现最终演变成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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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区分两个层面。第一是实体层面:哪些行为构成违规、处罚上限是多少,这由欧盟一揽子规则确定。第二是程序层面:由谁调查、由谁作出决定,这正是西班牙改革所改变的内容。
欧盟第2024/1640号指令要求成员国对严重、反复或系统性的违规行为规定罚款上限,对法人而言至少为1000万欧元或年营业额的10%,以较高者为准。
这是各国必须保证的最低标准,而非上限:国内法可以规定更高的处罚。
目前由西班牙反洗钱监管机构(SEPBLAC)提出建议,由部委作出决定。法律草案将两项职能集中于ANIFI:由同一机构调查并作出决定。
可以预见的结果并非自动加重处罚,而是程序更为高效,各行业的适用标准更加统一。
违规行为目录围绕制度的核心义务展开。对机构而言,重要的不是背下这份目录,而是认识到:几乎所有应受处罚的行为,都是通过对比机构自身已有的两份文件发现的。
| 模块 | 应受处罚的行为 | 检查中如何发现 |
|---|---|---|
| 客户尽职调查 | 未识别或未核实交易对手,或在应当采取强化措施时未采取。 | 抽查档案:核对手册中的程序是否适用于具体交易。 |
| 最终受益所有权 | 未识别实际控制的自然人,或将分析止步于中间层公司。 | 在有股权结构的客户样本中审查股权链条。 |
| 报告 | 未报告可疑操作、逾期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充分。 | 将所报告交易的数量和质量与客户组合的风险画像进行交叉比对。 |
| 暂停执行 | 在存在怀疑的情况下仍执行交易,法定例外情形除外。 | 对比已登记的预警与实际执行的交易。 |
| 资料保存 | 未在规定期限内保存文件,或无法调取。 | 要求调取旧档案,并限定答复期限。 |
| 内部控制 | 缺少手册、风险分析、控制机构或指定代表。 | 最初的文件问询:这是最先被要求提供的内容。 |
| 培训 | 未开展适当培训,或无法证明已开展。 | 按岗位登记参加人员、培训内容和考核情况。 |
| 阻碍监管 | 未答复监管问询、逾期答复,或妨碍监管行动。 | 这是一项独立的违规行为,与案件实质无关。 |
| 保密义务 | 向客户或第三方披露报告或措施的存在。 | 分析内部沟通以及向客户发送的自动通知。 |
按义务类别自行归纳。违规行为的具体定性及其轻微、严重或非常严重的认定,属于国内法的范畴:目前为第10/2010号法律;将来则为正在审议的改革所产生的法律。
降低处罚风险,不在于案件立案后再据理力争,而在于事前处理那些会引发立案的问题。而在案件已经立案之后,决定结果的是申辩意见的技术质量和整改计划的可信度。
任何处罚幅度的最低值与最高值之间都有很大的空间,而这一空间如何确定,所依据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机构自己手中。了解这些标准有两个用处:事前降低风险敞口,事后为辩护指明方向。
对许多机构而言,随处罚一并适用的措施,其经济影响比处罚本身更大。在评估违规的实际风险敞口时,应当把这些措施考虑在内。
| 措施 | 主要内容 | 实际影响 |
|---|---|---|
| 公开警告 | 公布违规者的身份及其所实施的违规行为。 | 在受监管行业,声誉损害往往超过经济损失,并影响与银行及交易对手的关系。 |
| 责令停止 | 命令终止相关行为,并不得再犯。 | 须在期限内并在监督下完成整改,其后还会跟踪履行情况。 |
| 禁止担任职务 | 对担任管理或控制职能的人员给予临时资格剥夺。 | 针对具体个人,并可能迫使管理机构发生变动。 |
| 撤销或暂停授权 | 对须经授权的机构,撤销或暂停其经营牌照。 | 这是最严重的后果,会使合规问题变成生存问题。 |
| 对自然人的处罚 | 对董事以及担任控制职能的人员处以罚款。 | 责任并不止于法人:决定或默许违规的人同样要承担责任。 |
| 间接影响 | 失去银行往来关系、被排除在招标之外、保险费用上升。 | 这些并非处罚,但在实践中,其分量与罚款相当甚至更重。 |
根据欧盟框架下的行政措施制度归纳而成。西班牙实际适用的具体措施目录,以改革后产生的国内法为准。
我们会找出检查中可能出现的发现,区分个别问题与反映规律性缺陷的问题,并按实际风险敞口而非按字母顺序确定整改的优先级。
在实践中,很少有机构被处以最高处罚。区分监管问询与严重立案的,几乎总是以下六个因素之一。
看规律,而非个案:一份不完整的档案可以补正;二十份档案存在同样的缺失,则证明体系存在缺陷。抽样的设计正是为了区分这两种情形,违规行为的定性也取决于这一区分。
被忽视的警告:此前监管行动中指出但未纠正的问题,会使其后出现的任何事件都构成再次违规。这是实务中分量最重的从重情节。
不配合:检查期间答复迟延、不完整或前后矛盾,本身即构成独立的违规行为,并会影响对其他一切事项的评价。
董事和控制职能负责人可能被个人处罚。有书面记录的职责分工,是划定这一风险敞口的依据。
公布处罚所产生的影响超出罚款本身:银行关系、招标、保险,以及会审查对方背景的交易对手。
对须经授权的反洗钱义务主体,结构性违规可能影响适当性要求,极端情况下还会影响牌照本身。
REGULATORY CONTROL CENTER · 处罚风险敞口
风险敞口不仅取决于规模,还取决于各行业的检查重点以及此前受到的监管程度。本面板显示各类情形下真正的风险所在。
仅供参考,用于确定工作优先级并确定项目团队规模。
这些都与最初的违规无关,而都与事后的做法有关。
当检查在样本中发现缺陷时,缺陷出在体系,而不在这几份档案。只纠正被审查的档案,必然导致同样的发现在下一次监管行动中再次出现,而且已属再次违规。
存在真正分歧时,技术性申辩是必要的。当发现事项本身无误时,再去争辩,只会耗掉日后协商整改计划所需的信誉。
整改计划的履行情况事后会被核查。一份目标宏大却未履行的计划,其加重的程度超过提交时所起的减轻作用。
阻碍监管行动本身是一项独立的违规行为。无论实质内容多么站得住脚,逾期答复都会对您不利。
董事和控制职能负责人可能被个人处罚。界定并记录职责分工,是划定这一风险敞口的唯一办法,而且必须事先完成。
在被发现之前自行纠正,是作用最大的从轻情节。发现了问题却在无人注意时不去纠正,等于浪费了手中最好的一张牌。
三项原则,比任何诉讼策略都更重要。
事前主动整改会改变事件的性质。自行发现、记录并纠正的问题,其处理方式很少会与在检查中被发现的同一问题相同。
加重责任的是结构性缺陷的证据。纠正成因(程序、标准、培训),而不只是被审查的个案,才能避免同样的发现再次出现。
有书面记录的职责分工、明确的授权,以及向管理机构定期报告,决定了每个人的个人风险敞口。这些必须事先建立,绝不能在案件进行中才补。
从收到第一份监管问询起,就需要准确区分的术语。
违反预防义务的行为,法律将其定性为轻微、严重或非常严重。
在此前已实施过类似违规之后再次实施违规。这是实务中分量最重的从重情节。
在监管机构发现之前,自行发现并纠正违规,并有书面记录和日期。
公开违规者的身份及其违规行为。在受监管行业,其分量往往超过罚款。
未答复监管问询、逾期答复,或妨碍检查行动。这是独立的违规行为。
载明措施、责任人和可核查期限的文件,其履行情况事后会被核查。
除机构本身外,还可处罚担任管理或控制职能的人员。
对法人计算处罚最高比例时所依据的数额。
法律草案中设立的机构,将负责调查并裁决反洗钱方面的处罚案件。
欧盟框架要求成员国对严重、反复或系统性的违规行为规定罚款上限,对法人而言至少为1000万欧元或年营业额的10%,以较高者为准。
这是国内法必须保证的最低标准,而非上限:西班牙法律可以规定更高的处罚幅度。具体数额应以届时有效的法规为准。
不会,这是一种流传很广的误解。在处罚之前,还有建议、限期整改的要求和警告。大多数发现事项在这些阶梯上就已解决。
把案件推向处罚程序的,通常并不是个别事件的严重程度,而是存在结构性缺陷的证据,或者对已被警告的问题再次违规。
再次违规。此前监管行动中指出但未纠正的发现事项,会使其后出现的任何事件都构成行为重复,这也是量罚中实务分量最重的情节。
其次是检查期间不配合、因违规获得的利益,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
非常有用,这也是本页最划算的建议。事前主动整改,即自行发现、记录并纠正,并注明日期,会改变与监管机构沟通的性质。
在无人发现之前就已纠正的问题,其处理方式很少会与在抽样检查中被发现的同一问题相同。
会。责任并不止于法人:董事和控制职能负责人可能被处罚,甚至被临时禁止担任职务。
划定这一风险敞口的,是有书面记录的职责分工、明确的授权,以及管理机构定期收到信息的记录。这些必须事先建立,而不是在立案之后。
公开警告、责令停止、临时禁止担任管理职务,以及对须经授权的机构,暂停或撤销牌照。
对许多机构而言,这些措施(尤其是公布)的影响超过经济处罚本身。
就实体而言没有变化:应受处罚的行为和处罚幅度都来自规范框架。变化的是效率:目前由SEPBLAC提出建议、由部委作出决定,这种分离拖长了案件进程。
可以预期程序更快、各行业标准更为统一。我们在ANIFI与SEPBLAC一文中作了详细说明。
取决于发现事项是否正确。存在真正的技术分歧时,申辩是必要的,并应严谨提出。发现事项无误时,再去争辩,只会耗掉日后协商整改计划所需的信誉。
效果最好的做法是:承认属实的部分,以证据反驳不属实的部分,并提交切实可行的计划。
会加重责任。履行情况事后会被核查,一份目标宏大却未履行的计划,其加重的程度超过提交时所起的减轻作用。
因此应只承诺能够做到的事,明确责任人和可核查的期限,并记录执行的每一步。
实体义务来自欧盟第2024/1624号条例,自2027年7月10日起适用。具体的处罚制度和主管机构,取决于正在审议的改革所产生的西班牙法律。
在此之前,现行制度仍然完全有效。您可以在西班牙新反洗钱法一文中跟踪改革进展。
本页所述内容均来自已公布的欧盟法规体系,或西班牙正在推进的官方文件。
欧盟反洗钱条例在西班牙官方公报(BOE)上的条目,可查阅原始公布文本的PDF。该条例将足球行业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
boe.es · DOUE-L-2024-80912 SEPBLAC西班牙监管机构就2024年6月19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的三项法规所作的说明,涵盖新增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和1万欧元现金限额。
sepblac.es · 立法包 BOE成员国必须建立的机制:监管、登记与合作。这是西班牙必须转化为国内法的部分。
boe.es · DOUE-L-2024-80913 经济部关于设立ANIFI并纳入新增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西班牙改革的听证和公众意见征集官方页面。意见提交截止至2026年9月30日。
portal.mineco.gob.es · 公众意见征询 西班牙首相府(La Moncloa)部长会议首次审议通过反洗钱全面改革法律草案的决议参考。
lamoncloa.gob.es · 部长会议 BOE西班牙现行有效的合并文本,正在审议的改革将取而代之。
boe.es · BOE-A-2010-6737监管内容更新很快,过时的指南会让使用者白白浪费时间。因此,我们会公布指南由谁维护、采用何种方法。
告诉我们您是否已被立案,或希望在立案之前评估自身的风险敞口,我们会告诉您实际有多大的空间,以及应从何处着手。
欧盟反洗钱一揽子规则大幅提高了处罚上限,而西班牙的改革将处罚权集中于负责检查的同一机构。这双重变化在业内引起了不小的担忧,但这种担忧并不总是找对了方向:决定一家机构实际风险敞口的,不是处罚幅度的上限,而是其自身情况在这一幅度中所处的位置。
欧盟框架要求成员国对严重、反复或系统性的违规行为规定罚款上限,对法人而言至少为1000万欧元或年营业额的10%,以较高者为准。这是国内法必须保证的最低标准。但应当仔细阅读这一前提:严重、反复或系统性。常规检查中绝大多数的发现并不符合这一描述,而是在更靠前的阶梯上就已解决,即建议、限期整改要求和警告。
有三点,按重要性排序。第一是规律:一份不完整的档案是失误,二十份档案存在同样的缺失则证明体系存在缺陷,而抽样的设计正是为了区分这两者。第二是再次违规:此前监管行动中指出但未纠正的发现事项,会使其后出现的任何事件都构成行为重复。第三是检查期间不配合,无论案件实质多么站得住脚,这本身即构成独立的违规行为。
这是可以付诸行动的部分,也是最常被浪费的部分。实务中作用最大的从轻情节是事前主动整改:在监管机构发现之前,自行发现问题、记录并纠正,并注明日期。这会改变整个沟通的性质。此外还有积极配合、尽管出现个别缺陷但控制体系仍然有效,以及未获利益、未造成损害。
对许多机构而言,随处罚一并适用的措施,其经济影响比处罚本身更大。公开警告的影响远超金额本身:银行关系被重新审视、招标落空、交易对手重新考虑合作。临时禁止担任职务针对具体个人,并可能迫使管理机构发生变动。而对须经授权的反洗钱义务主体,结构性违规最终可能触及牌照本身,那时合规问题就变成了生存问题。
参考法规(附官方文本链接):
法规及链接已于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