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设立公司的人
“我们每月为经人推荐而来的客户设立多家有限责任公司(SL)。从没有人告诉我们,仅凭这一点,我们就成了公司服务提供商,需要单独登记并每年申报。”
为第三方设立公司、提供注册地址、受托担任董事或秘书,或管理信托,均使您落入第10/2010号法律第2.1.o条的适用范围。这里有一个特殊之处:除了反洗钱体系之外,您还须在商事登记处(Registro Mercantil)登记,并每年提交申报。
诊断您作为服务提供商的现状
请告诉我们您提供哪些公司服务、客户属于哪一类型。我们会指出您还缺什么:登记、反洗钱体系,还是两者都缺。
公司服务提供商需要同时做到两件事:以该身份完成登记,并拥有一套能够有效运行的反洗钱体系。其中一项出问题,另一项也会受到牵连。
许多律所和事务所多年来一直在从事这类业务,却从未以此身份登记。通常是银行或机构客户要求提供档案时,这个话题才被提起。
“我们每月为经人推荐而来的客户设立多家有限责任公司(SL)。从没有人告诉我们,仅凭这一点,我们就成了公司服务提供商,需要单独登记并每年申报。”
“我们出租办公室,并为几十家企业提供注册地址。其中有些公司已经好几个月不来取邮件了,如果明天有人问起,我们也说不清这些公司背后是谁。”
“我在客户的公司里担任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我需要知道自己的责任到哪里为止,以及对每家公司我必须能出示什么档案。”
“我们为境外投资者搭建控股公司和投资载体,这些投资者几乎从不来西班牙。资金来源和控制链,恰恰是我们没有妥善记录的部分。”
这三个漏洞都与商事法律工作的质量无关,而在于:谁要求设立公司、出于什么目的,这些没有留下书面记录。
未登记就提供服务:为第三方设立公司或提供注册地址,却没有以服务提供商身份在商事登记处登记,也没有提交年度申报,您的整个业务就游离于监管机构的视线之外。这是最先被核查的事项,没有任何辩解的余地。
公证契约上的最终受益人:只识别出创始股东,就认为万事大吉。如果其中还有中间层公司、信托或名义持有人,档案就必须还原完整的控制链,而不是只停留在第一层。
无人复核的存量客户:多年前提供注册地址或受托管理的公司,没有已知的经营活动,没有提交账目,档案自设立以来再没动过。事务所的声誉风险正是在这里不断累积。
| 您提供的服务 | 具体义务 | 证明材料 |
|---|---|---|
| 受第三方委托设立公司 | 完成服务提供商登记,并在签署之前识别最终受益人以及该架构的目的 | 以该身份在商事登记处的登记、客户接纳档案,以及注明日期的最终受益人信息表。 |
| 为客户公司提供注册地址和办公场所 | 对被提供注册地址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合作关系存续期间持续监控 | 注册地址服务合同、已提供注册地址的公司登记簿,以及注明日期并签字的定期复核记录。 |
| 受托担任董事、秘书或授权代表 | 提交服务提供商业务的年度申报,并有据可查地了解公司的真实业务 | 已提交的申报、任职接受文件,以及说明公司设立目的和实际经营的备忘录。 |
我们会界定您的哪一部分业务属于第2.1.o条的范围,办理登记和年度申报,并搭建与之配套的反洗钱体系:手册、客户接纳政策、每家公司的档案、最终受益所有权以及指定的责任人。
第10/2010号法律第2.1.o条总体上涵盖以下以专业方式开展业务的人员:为第三方设立公司;受他人委托担任董事、秘书或授权代表;为公司提供注册地址、办公场所或通信地址;或参与管理信托及类似架构。
不需要全部都提供:只要以专业方式从事其中一项,就已落入适用范围。是否适用并不取决于您的职称或所属的行业协会,而取决于您实际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并不完全涵盖,这也是最常见的误解。税务或会计咨询机构因自身业务已属于反洗钱义务主体,该制度我们在税务与会计咨询机构的反洗钱合规中已有介绍。但如果您还为客户设立公司或提供注册地址,就会另外归入一个不同的类别,并产生各自的义务:在商事登记处登记为服务提供商,以及提交年度申报。
换句话说:同一家事务所,两种归类。手册必须同时涵盖两者,客户档案也要区分每一次提供的是哪一种服务。
这是一项专门的登记:以专业方式向公司和信托提供服务的人,必须以此身份在商事登记处登记,无论其公司已经以其他身份登记,也无论该自然人是否已从事其他职业。
除登记外,还须就作为服务提供商开展的业务提交年度申报。这是一项确认“范围”的手续,而非实质审查:它并不证明您合规,只证明您在监管机构面前真实存在。因此,一旦SEPBLAC开展检查,未登记就格外显眼。
四件事,而且四件都要在签署之前完成。委托您办理的人以及未来股东的身份。最终受益所有权:还原控制链直至自然人,而不是只看第一层。该架构的目的和性质:这家公司将做什么,为什么要这样搭建。以及为其注资的资金来源。
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问题的答案是“中间人告诉我的”,档案就不完整,而在文件上签字的是您。
沿着控制链逐层向上,直至找到通过持股、协议或其他方式行使控制权的自然人;如果以这些方式均无法识别出任何人,则适用法规规定的、以董事为对象的补充标准。
结果须记录在有证据支持的受益所有权结构图中,证据包括公证契约、股东名册和证明文件,并且必须与第609/2023号皇家法令设立的中央最终受益所有权登记处中所申报的内容一致。您的档案记录与登记处记录之间出现差异,本身就是一个预警信号。详见UBO与最终受益所有权。
进行复核,并留下复核记录。对业务关系的持续监控要求您核实公司的活动是否仍与最初申报的情况相符。一家提供了注册地址、却没有已知经营活动、没有提交账目、也联系不上的公司,正是会引发特别审查的典型对象。
结果可能是更新档案、采取强化措施、报告可疑迹象,或终止关系。唯独不能出现的情况,是把它留在存量中而没有书面决定。
因为不透明的架构不会凭空出现:它们是通过专业人士设立的。当调查中出现空壳公司时,第一个问题就是:谁设立了它,谁为它提供了注册地址,谁担任了它的职务。这条线索最终会指向服务提供商。
因此,这里适用的标准比其他行业更严格:要了解每个架构的真实目的,而不仅是它的法律形式。能够用文件说明每家公司为何设立的事务所,面临的问题要比只能出示公证契约的事务所小得多。
需要。规模会影响内部控制架构的设置,但不会免除正式指定SEPBLAC代表并将该指定通报的义务。在小型事务所中,这一职位通常由管理合伙人担任,内部控制机构则按比例配置。
如果内部没有人能够胜任,该职能可以由外部人员履行,即聘请外部代表。不允许的是职位空缺,或者指定没有注明日期的书面记录。
会,而且方向是可预见的。欧盟反洗钱一揽子立法包括第(UE) 2024/1624号条例、第(UE) 2024/1640号指令,以及设立AMLA(欧盟反洗钱管理局)的第(UE) 2024/1620号条例,正分阶段适用,目前处于实施阶段。它统一了目前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的义务,并强化了对最终受益所有权和公司架构的处理。
对公司服务提供商而言,这意味着标准更高、解释空间更小。现在就搭建一套有序的体系,关键在于避免日后整体推倒重来。
目标有两个:以服务提供商身份完成正确登记;并且在监管问询时,能够调出您设立或提供注册地址的任何一家公司的档案。
我们识别您实际提供哪些公司服务,其中是否有哪项使您落入第2.1.o条的范围,并办理尚未完成的商事登记处登记和年度申报。
事务所的风险自评估、含客户接纳政策的手册、每家公司的档案模板、强化尽职调查标准,以及向SEPBLAC指定责任人。
最让人不舒服的部分:复核已提供注册地址或受托管理的公司,补全最终受益所有权信息,更新档案,并决定继续与哪些客户合作、终止哪些关系。
如果贵所同时提供税务或会计咨询,请结合阅读税务与会计咨询机构的反洗钱合规;如果您从事律师执业,请阅读律师的反洗钱合规。如果希望将该职能委托出去,请参阅反洗钱职能外包。
在西班牙反洗钱监管机构(SEPBLAC)面前站得住脚的预防体系所包含的10项要素,以及每项须能出示的书面证据。可在检查到来之前用作自我诊断。
无垃圾邮件。您的邮箱仅用于向您发送此清单,以及偶尔发送重要的监管动态。
这些术语会出现在您的手册、每家公司的档案以及您收到的任何监管问询中,使用时应当准确。
以专业方式为第三方设立公司、受托担任职务、提供注册地址,或管理信托及类似架构的人。
因具备公司服务提供商身份而进行的专门登记,独立于且额外于公司自身的常规登记。
为公司提供注册地址、办公场所或通信地址。仅此一项服务就足以使您落入适用范围。
直接或间接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或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
由第609/2023号皇家法令设立的登记处,集中管理法人和无法人资格实体的最终受益所有权信息。
以书面方式记录对设立该架构的目的及其将开展何种业务的理解。这是区分正常委托与人为设计委托的关键要素。
没有真实经营活动和资源的公司,被用来在资金与其所有人之间插入一层。这是本行业特有的风险。
适用于高风险客户、国家或架构的附加措施:更多信息、更多书面证明以及更高层级的批准。
对与所申报情况不符的交易或委托进行有书面记录的分析,然后再决定是否向SEPBLAC报告可疑迹象。
服务提供商业务界定准确,已以此身份在商事登记处登记,且年度申报按时完成。
登记证明、已提交的申报,以及界定哪些服务属于该类别的内部说明。
书面政策,规定接受哪些委托、拒绝哪些委托,以及哪些情形须在签署前取得负责人批准。
带版本记录的接纳政策、委托登记表,以及注明理由的被拒委托登记簿。
控制链已还原至自然人,有书面证明,并与中央登记处所申报的内容一致。
受益所有权结构图、公证契约和股东名册,以及与中央最终受益所有权登记处核对的书面记录。
定期复核已提供注册地址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并就继续、强化或终止关系作出书面决定。
复核日程表、注明日期的更新档案,以及关于风险关系的决定记录。
已指定SEPBLAC代表和内部控制机构,人员已接受培训,体系已接受外部审查。
指定记录、含参加人员和证书的年度培训计划,以及外部专家报告。
这里说的不是抽象的怀疑,而是在任何一次档案审查中都会出现的具体情形。
本行业代价最高的误解,是以为一种制度就能涵盖一切。提供税务咨询、出庭辩护和为第三方设立公司,是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义务,即使由同一家事务所提供也是如此。以下页面分别界定了每条边界,使手册涵盖您实际从事的业务。
请告诉我们您的工作方式,包括设立公司、提供注册地址、受托担任职务、非居民客户,我们会给您一份具体的规范与合规方案。
最近更新:2026年8月4日
公司与信托服务提供商在第10/2010号法律中处于特殊地位:他们不经手客户的资金,却搭建了资金流转所依托的载体。因此,第2.1.o条将其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名单,并附加了其他行业所没有的要求:以该身份在商事登记处登记,并就所开展的业务提交年度申报。这一双重义务,即完成登记并拥有一套有效运行的体系,决定了公司业务律所全部合规工作的内容。
这一类别由所提供的服务界定,而非提供者的资格。总体上包括:受第三方委托设立公司的人;受他人委托担任董事、秘书或授权代表的人;为公司提供注册地址、办公场所或通信地址的人;以及参与管理信托、trust及类似架构的人。只要以专业方式开展其中任何一项服务即可。这也解释了人们常有的意外:出租办公室并为几十家企业提供注册地址的商务中心,就是公司服务提供商,即使它从未把自己视为金融体系的参与者。受托在客户公司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专业人士同样如此。每月为被推荐客户设立三四家公司的事务所也是如此:数量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服务的专业性。因此,首要工作是如实盘点实际开展的业务,因为登记、手册的范围和档案模板都由此而来。您可以在反洗钱义务主体清单中对照自己的情况。
第一个支点是形式上的。以专业方式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必须以此身份在商事登记处登记,并就作为服务提供商开展的业务提交年度申报。这是一项确认“范围”的手续:它并不证明您合规,只证明您在监管机构面前真实存在,而一旦缺失,是最先被发现的问题。第二个支点是实质性的,与任何反洗钱义务主体相同:书面政策和流程、对自身风险的自评估、分级的尽职调查(简化、标准或强化)、最终受益人的识别、对政治公众人物的处理、文件保存、可疑迹象报告以及在适当情况下的暂停执行义务、内部控制机构、SEPBLAC代表、员工年度培训以及外部专家审查。一家事务所可能第一个支点无可挑剔,却在第二个上不合格,反之亦然:两者分别违反,也分别受罚。第10/2010号法律下的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严重和非常严重三类,处罚从私下警告到罚款、公开警告,必要时还包括撤销职务;程序由SEPBLAC立案调查,并根据严重程度由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许多事务所同时提供税务咨询、会计服务和公司设立服务。它们是同一第2条下的不同归类,不宜混为一谈。税务和会计咨询有其自身进入适用范围的路径,我们在税务与会计咨询机构的反洗钱合规中介绍;律师执业在受职业保密保护的信息方面有其特殊之处,详见律师的反洗钱合规。本页专门讨论为第三方设立、提供注册地址和管理公司的业务,正是这项业务触发商事登记处登记和年度申报。实际后果很具体:手册必须说明事务所在每种归类下提供哪些服务,客户档案必须清楚显示每一次委托提供的是什么服务。如果同一个客户既接受税务咨询,又要求设立一家新公司,就有两项分析,而不是一项,并且只有第二项才会触发商事登记处登记和年度申报。单纯的商事服务,我们在公司设立中说明。
没有哪个行业比这里更贴近问题的核心:不透明的架构是通过专业人士设立的,当调查中出现空壳公司时,线索会指向设立它、为其提供注册地址或担任其职务的人。因此,所要求的标准不能止于识别股东:必须理解该架构的真实目的,并将控制链还原至自然人,同时与第609/2023号皇家法令设立的中央最终受益所有权登记处中所申报的内容保持一致。适用范围已经随第7/2021号皇家法令-法扩大,该法转化了第(UE) 2018/843号第五号指令;欧盟反洗钱一揽子立法包括第(UE) 2024/1624号条例、第(UE) 2024/1640号指令以及设立AMLA的第(UE) 2024/1620号条例,正分阶段适用,处于实施阶段,对最终受益所有权的处理更加严格。要了解目前如何记录,请阅读UBO与最终受益所有权和企业客户尽职调查。
本内容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所引法规在所示更新日期之后可能已有修订:请务必核对现行有效版本,或联系我们分析您的具体情况。
参考法规(附官方文本链接):
法规及链接已于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