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贷款的管理人
“我们的基金直接向中小企业放贷。适用AIFMD II后,我们需要证明已留存5%的风险,对照新的限制测算杠杆,并说明基金载体结构的合理性。这些内容我们的内部手册里都没有。”
欧盟第2024/927号指令重写了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多项关键规则:贷款发放、流动性、委托和报告。新义务自2026年4月16日起适用:差距分析(gap analysis)已不再是可选项。
您的基金管理人已适应AIFMD II了吗?免费诊断
请告诉我们您管理哪些基金载体(FIL、FCR、债权基金、ELTIF),我们会告诉您哪些新义务适用于您,以及您的文件中还缺少什么。
六大工作方向,帮助您的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业务的前提下落实欧盟第2024/927号指令,避免引来监管机构的问询。
我们对照AIFMD II的新要求,审查您的活动计划、流动性政策、委托协议以及各基金载体的募集说明书,并按监管风险确定修改的优先顺序。
如果您的基金发放贷款,AIFMD II会要求5%的风险留存、杠杆限制,并默认采用封闭式结构。我们会在监管机构提出质疑之前,为每个基金载体设计好合规安排。
我们设立您的FCR或债权基金载体,并在设计阶段就纳入贷款发放规则。
我们向CNMV办理您的基金载体注册,使募集说明书和管理规章与新的流动性框架保持一致。
欧盟长期投资基金(ELTIF)是引导零售投资者进入私募市场的欧洲载体,与AIFMD II并行适用:我们帮助您将两者结合起来。
AIFMD II加强了对受托事项的控制:合同、有效监督,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委托安排。
西班牙基金管理人在欧盟第2024/927号指令下的四种真实情形:每一种都需要不同的合规调整方案。
“我们的基金直接向中小企业放贷。适用AIFMD II后,我们需要证明已留存5%的风险,对照新的限制测算杠杆,并说明基金载体结构的合理性。这些内容我们的内部手册里都没有。”
“我们管理设有赎回窗口的FIL。现在每只开放式基金都必须至少选定两种流动性管理工具,并配有启用程序:仅在募集说明书中提及是不够的。”
“我们把投资组合管理委托给集团内的顾问,并把若干职能委托给服务商。AIFMD II要求我们证明自身具备实质性、实施有效监督,并报告委托协议。”
“我们的第三只基金正好赶上AIFMD II开始适用。与其在投资者入场后再改造基金载体,我们更愿意在设计阶段就把新规则写进管理规章。”
新义务自2026年4月16日起适用。以下是监管机构最先关注的三个方面。
发放贷款的基金:基金转让其所发放的贷款时须留存5%的风险,并适用杠杆限制;原则上默认采用封闭式结构,除非您能证明具备适当的流动性管理。
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每只开放式基金都必须选定至少两种流动性管理工具并保持可操作,配有清晰的启用程序,并按法规规定的方式向监管机构通报。
强化委托与报告:需提供更详细的委托事项及受托方信息,对受托方的有效监督须能够举证,向监管机构定期报告的信息范围也比现在更广。
| 新规 | 适用对象 | 应对措施 |
|---|---|---|
| 贷款发放制度:5%的风险留存、杠杆限制、默认封闭式结构 | 管理债权基金或直接贷款基金的管理人(FCR、贷款类FIL) | 梳理受影响的基金载体,测算杠杆,并记录留存安排或可支持开放式结构的流动性管理 |
| 流动性管理工具:每只开放式基金至少2种 | SGIIC,以及管理开放式基金载体或设有赎回窗口的管理人 | 按基金选定工具,在募集说明书和管理规章中作出规定,并批准内部启用程序 |
| 强化委托与报告 | 所有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否有委托事项 | 审查委托合同,留存对受托方的监督证据,并为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新信息流程做好准备 |
我们对照欧盟第2024/927号指令,对您的各基金载体做差距分析,按监管风险确定优先级并落实执行:流动性政策、贷款制度、委托合同和报告。全部形成书面记录,以便您在CNMV面前自信应对。
AIFMD II即欧盟第2024/927号指令,它修订了欧洲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框架(同时也涉及UCITS制度的部分内容)。其新义务自2026年4月16日起适用,这是新制度转化为国内法并适用的参考日期。
实际上,到今天为止,您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已经按新的贷款发放、流动性、委托和报告规则运作,并将其纳入内部政策和基金文件。
受影响的是管理另类投资基金的西班牙基金管理人:管理另类载体(例如FIL)的SGIIC,以及管理FCR和类似载体的风险投资和债权基金管理人。它还会影响ELTIF等载体的设计,因为ELTIF正是在这一框架下管理的。
具体影响取决于您的基金载体组合:管理封闭式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与管理开放式债权基金的SGIIC,情况并不相同。因此第一步是逐个基金载体进行梳理。
核心要求有三项:
如果您正在管理或准备发行债权或风险投资基金载体,这些规则从条款清单(term sheet)阶段起就会影响设计。
这类机制用于在压力情形下管理赎回,避免被迫以任意价格变卖资产,例如:提前通知、赎回费用或赎回调整、临时限制,以及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具。
AIFMD II要求每只开放式基金至少选定两种,写入基金文件,并配有内部程序,以便启用并按适用规定通报。监管关注的重点不是清单本身,而是可操作性:由谁决定启用、依据什么数据、留存什么记录。
AIFMD II强化了一项原有原则:您可以委托职能,但不能掏空自身的实质性。新制度要求提供更多细节,说明委托了哪些职能、委托给谁、如何监督,并将委托协议的信息纳入向监管机构报告的范围。
落实到操作层面:更新委托合同,设置受托方跟踪指标,留存定期审查的证据,并确保管理人自身具备足够的资源。我们会结合关键职能外包的总体框架一并处理。
定期报告的信息范围扩大:涵盖所管理基金、其风险敞口和委托协议的更多数据,具体条件和格式将由后续法规及主管机构确定。
我们的建议:不要等到首次报送时才发现系统无法采集某项数据。请立即梳理贵公司现有的信息,与新的报告范围对照,并以带日期的整改计划记录差距。
不能完全放松。流动性部分对没有赎回的封闭式基金影响较小,这确实没错,但AIFMD II仍会通过其他途径影响您:强化的委托要求、更多报告,而且如果您的某只基金发放贷款(债权和特殊情形策略中很常见),还要适用完整的贷款发放制度。
此外,您向CNMV注册的任何新基金载体——请参阅我们的集体投资机构审批服务——从设立之初就必须符合现行框架。
合规调整并不是重写手册,而是逐个基金载体判断哪些规定适用、修改正确的文件,并为每项变更留存证据。我们是这样做的。
我们盘点您的基金载体,并对照AIFMD II逐一归类:是否发放贷款?是否为开放式?委托了哪些职能?由此得出真实的新义务清单,既不多做,也不少做。
我们修改需要修改的内容:管理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流动性、基金结构)、含所选工具的流动性管理政策、杠杆与风险留存制度,以及委托合同。
流动性工具的启用程序、扩大后的报告流程、受托方监督表以及团队培训。全部留存记录:对监管机构而言,没有证据就等于没有做。
如果您希望由我们与您一起执行,请先了解我们面向SGIIC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服务,或查看适用于您后续基金载体的集体投资机构审批。
从现在起,这些概念将出现在您的内部政策、基金募集说明书以及监管机构的提问中。
对欧洲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框架的修订。其新义务自2026年4月16日起适用。
非UCITS的集体投资载体:FIL、FCR、债权基金以及在AIFMD框架下管理的类似结构。
基金本身以放贷作为投资策略(直接贷款)。AIFMD II为此设置了专门且要求更高的制度。
基金转让其发放的贷款时,须按法规规定留存5%的风险。
发放贷款的基金原则上应为封闭式,除非有适当的流动性管理足以支持相反的安排。
用于在压力情形下有序处理赎回的机制。AIFMD II要求每只开放式基金至少选定两种,并配有启用程序。
将职能交由第三方履行,责任仍由管理人承担。AIFMD II要求提供更多细节、可举证的监督,以及对委托协议的报告。
利用融资放大基金的风险敞口。发放贷款的基金适用特定限制。
AIFMD II扩大了管理人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数据范围,涉及基金、风险敞口和委托。
已识别基金载体,已按法规规定落实5%的风险留存,杠杆在限制范围内,基金结构有合理依据。
基金载体清单、杠杆测算、结构说明(封闭式,或有已证明流动性管理的开放式)以及留存记录。
每只开放式基金至少选定两种工具,与其策略相符,已载入文件并可实际操作。
已批准的流动性政策、已更新的募集说明书和管理规章、启用程序,以及有书面记录的演练或测试。
已识别受托职能,对受托方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人自身具备足够的实质性。
已更新的合同、含指标的跟踪表、定期审查会议记录,以及体现自有资源的组织架构图。
有能力提交扩大范围的信息,数据完整且可追溯。
数据清单、系统差距分析、带日期的整改计划,以及已归档的首批报送材料。
合规调整经治理机构批准并跟进,有责任人和时间表,而不是一个非正式的项目。
董事会决议、有版本记录的调整计划、文件变更记录,以及团队培训证明。
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就应优先做差距分析:相关义务已经适用,而首次监管检查不会提前打招呼。
该指令落地于快速扩张的私募市场生态:欧洲长期投资载体、风险投资、债权基金,以及引导机构和零售投资的各类结构。这些部分要么一起设计,要么各自承担后果。
请告诉我们您管理哪些基金,我们为您制定AIFMD II合规调整计划:需要修改哪些政策、审查哪些募集说明书、形成哪些证据。
欧盟第2024/927号指令,即AIFMD II,修订了欧洲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框架,在四个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发放贷款的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委托,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其新义务自2026年4月16日起适用,因此西班牙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另类载体的SGIIC,以及风险投资和债权基金管理人——现在就应当按新制度运作,并将其纳入内部政策、基金文件和与第三方的合同。
AIFMD II首次对直接贷款(direct lending)作出统一规范:发放贷款的基金在转让其所发放的贷款时,须按法规规定留存5%的风险,适用特定的杠杆限制,并遵循默认封闭式结构的规则;只有管理人证明具备适当的流动性管理、足以支持开放式运作时,才可例外。对西班牙的私募债权基金管理人而言,这会影响每个新基金载体的设计,也要求审查现有基金。我们将其与风险投资基金和债权基金载体的设立一并处理。
每只开放式基金都必须具备至少两种流动性管理工具,根据其策略和赎回特点选定,载入基金文件,并有内部启用程序作为支撑。监管标准不止于募集说明书中的表述:监管机构希望了解由谁决定启用各项工具、依据哪些指标、留存什么记录。管理开放式FIL的SGIIC以及设有赎回窗口的管理人首当其冲;相关文件手续与向CNMV办理的集体投资机构审批与变更相衔接。
该指令强化了委托制度:需提供更详细的受托职能和受托方信息,对受托方的有效监督须可举证,管理人自身须具备足够的实质性;有关委托协议的信息被纳入向监管机构报告的范围,而基金及风险敞口的数据报告范围也同步扩大。实际上,这要求更新合同、建立附会议记录的跟踪表,并坦诚检查您的系统能否采集新数据。思路与我们在关键职能外包中采用的一致:委托执行,并不等于转移责任。
我们建议的顺序是:第一,基金载体清单(哪些发放贷款,哪些是开放式,每只基金委托了什么);第二,对照新制度对募集说明书、管理规章、内部政策和合同进行文件对照;第三,制定明确责任人、日期和证据的整改计划。同时分销长期投资基金载体的管理人,应将这一调整与ELTIF 2.0带来的机会统筹协调。如果您需要全面支持,请先了解我们面向SGIIC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