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基金
“不具法人资格的财产集合,划分为份额,由管理公司(SGEIC)负责开展全部活动。”
我们协助您依据西班牙第22/2014号法律设立并注册风险投资机构:选择载体(FCR或SCR)、确定投资目的与投资制度、满足强制投资比例、安排管理公司(SGEIC),并在西班牙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CNMV)完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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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22/2014号法律设立并运营风险投资机构的六个环节:从载体和管理公司的选择,到投资制度、CNMV注册和募集销售。
第22/2014号法律根据架构和策略提供多种载体:基金或公司、一般制度或中小企业制度,乃至其他封闭式集体投资机构。
“不具法人资格的财产集合,划分为份额,由管理公司(SGEIC)负责开展全部活动。”
“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公司,可以自行管理,也可委托SGEIC管理,最低资本为120万欧元。”
“(SCR-Pyme或FCR-Pyme)对投资中小企业设有强化投资制度、且资本要求有所放宽的变体。”
“封闭式集体投资机构(FICC或SICC),适用于不符合ECR专属制度的投资策略。”
风险投资的名称和业务属于法定保留范围,须在CNMV注册并接受其监管。架构设计不当,可能违反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或募集销售规则。
保留名称:“FCR”“SCR”或“SGEIC”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已在CNMV登记册注册的机构使用。
投资比例不可选择:ECR必须将至少60%的可计算资产投入其业务范围内的投资。
存在集中度限制:针对单一企业和同一集团设有分散投资上限,直接影响基金的投资组合。
ECR须按其可计算资产履行的强制投资比例。
SCR的最低认缴股本(ECR-Pyme为90万欧元)。
向非专业投资者募集销售须满足特定条件。
无论您是从零开始,还是希望调整现有架构,我们都可以协助您选择载体、对接管理公司、满足投资制度要求,并在CNMV完成ECR注册。
这是一种风险投资机构,表现为不具法人资格的财产集合,划分为份额,由管理公司(SGEIC)管理,其目的是依据第22/2014号法律投资于非上市企业。
FCR是由SGEIC管理的基金(不具法人资格的财产集合)。SCR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公司,可以自行管理,也可委托SGEIC管理。
第22/2014号法律,它规范ECR、其他封闭式集体投资机构以及SGEIC,并转化了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
其主要目的是对非金融、非房地产且在投资时未在受监管市场上市的企业进行临时性参股。ECR须将至少60%的可计算资产投入此类投资。
这是一种ECR(SCR-Pyme或FCR-Pyme),对投资中小企业适用强化制度,资本要求有所放宽(SCR-Pyme最低资本为90万欧元)。
由SGEIC(封闭式集体投资机构管理公司)管理,或在适用情况下由具备相应资格的SGIIC管理。对于FCR,管理公司负责开展基金的全部活动。
需要。风险投资的名称属于保留名称,相关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并在CNMV管理的行政登记册中注册。
主要是专业投资者。向非专业投资者募集销售须满足一定条件(包括最低投资承诺额和投资者声明)。
SCR的最低认缴股本为120万欧元(ECR-Pyme为90万欧元),设立时须至少实缴25%。
一般而言,ECR在投资时对同一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可计算资产的25%;对于ECR-Pyme,该上限提高至40%。
这是第345/2013号欧盟条例确立的制度,设立欧盟通行证,允许以“EuVECA”名称在欧盟范围内募集销售风险投资基金,是对第22/2014号法律制度的补充。
可以。在强制投资比例范围内,ECR可以向属于其主要投资对象的企业发放参与式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融资。
其主要投资对象是在参股时未上市的企业。法律对某些投资上市公司的情形规定了具体的例外情形和限额。
第22/2014号法律转化了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因此ECR的管理被纳入这一欧洲另类基金监管框架。
选对载体,决定了资本要求、投资制度和管理方式。我们协助您决策,并设计最契合您投资策略的架构。
设立ECR取决于所选载体、投资策略,以及管理由内部承担还是委托给SGEIC。
我们从投资策略出发选择载体,对接管理公司,并妥善处理投资制度和CNMV注册事宜。
| 载体 | FCR | SCR | ECR-Pyme | EICC |
|---|---|---|---|---|
| 概念 | 风险投资基金 | 风险投资公司 | 适用中小企业制度的ECR | 其他封闭式集体投资机构 |
| 法律形式 | 无法人资格(财产集合) | 股份公司 | SCR-Pyme或FCR-Pyme | SICC或FICC |
| 资本 / 财产 | 无股本(受托管理) | 120万欧元 | 90万欧元(SCR-Pyme) | 视具体制度而定 |
| 强制投资比例 | ≥ 60% | ≥ 60% | 投资中小企业 ≥ 70% | 不适用ECR的投资比例 |
| 管理方 | SGEIC | 自行管理或由SGEIC管理 | SGEIC | SGEIC |
本表依据第22/2014号法律编制,仅供参考。具体制度(资本、投资比例、限制和募集销售)须根据载体和投资策略逐案分析。
发起一只ECR并不只是起草一份管理规章:您需要选择载体、对接管理公司、在满足投资比例的前提下设计投资制度,并在募集销售之前于CNMV完成机构注册。
第一步是根据投资策略、税务安排以及与投资者的关系,在FCR和SCR之间做出选择(必要时再选择中小企业制度)。
起草管理规章或公司章程,对接管理公司(SGEIC),并在满足投资比例和各项限制的前提下设计投资制度。
在CNMV登记册中注册该机构,并按照适用于专业投资者和非专业投资者的规则准备募集销售工作。
如果您打算发起基金,请参阅我们的证券市场监管领域,或风险投资管理公司的审批。
设立ECR依赖四个环节:选择载体、对接管理公司、满足投资制度要求,以及注册并募集销售。下方图示展示了各环节如何落地。
1)选择起点是确定与投资策略和投资者最匹配的载体和制度(一般制度或中小企业制度)。
2)对接基金需要一家管理公司(SGEIC)负责管理,或由具备资格的SGIIC管理,且该公司须已获得妥善授权。
3)满足投资组合须遵守60%的强制投资比例,以及针对单一企业和同一集团的分散投资限制。
4)注册与募集销售ECR及其管理公司须在CNMV登记册中注册。募集销售面向专业投资者,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面向非专业投资者。
快速决策FCR:不具法人资格的基金,由SGEIC管理。
SCR:可自行管理的股份公司。
ECR-Pyme:对中小企业投资设有更高的投资比例。
根据投资策略在FCR、SCR或中小企业制度之间做出选择。
基金架构的决定。
对接SGEIC及其审批,或具备资格的SGIIC。
已确定并具备资格的管理公司。
起草管理规章或公司章程以及投资政策。
管理规章 / 公司章程及募集说明书。
在CNMV行政登记册中注册ECR及其管理公司。
完成CNMV注册。
按照适用于各类投资者的规则向投资者募集销售。
募集销售文件。
在CNMV指出问题之前先发现它们。
如果您打算设立或投资风险投资基金,这些术语会出现在第22/2014号法律以及与CNMV的往来中。理解它们,有助于您有依据地搭建载体。
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临时性参股为目的的机构,可以是FCR或SCR。
不具法人资格的财产集合,划分为份额,由SGEIC管理。
风险投资股份公司,可以自行管理,也可由SGEIC管理。
对中小企业设有强化投资制度、资本要求有所放宽的ECR。
封闭式集体投资机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
须投入其业务范围内资产的可计算资产最低百分比(ECR为60%)。
向被投企业提供的融资,其收益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计入投资比例。
允许以“EuVECA”名称募集销售风险投资基金的欧盟通行证制度。
受第22/2014号法律规范的其他封闭式集体投资机构(FICC或SICC)。
请告诉我们您的风险投资基金项目,我们将协助您选择载体、对接管理公司,并在CNMV完成ECR注册。
风险投资基金由2014年11月12日第22/2014号法律规范,该法律规范风险投资机构(ECR)、其他封闭式集体投资机构(EICC)以及封闭式集体投资机构管理公司(SGEIC),并转化了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
ECR可以采用风险投资基金(FCR)的形式——不具法人资格,由SGEIC管理——或风险投资公司(SCR)的形式,后者是可以自行管理的股份公司。其主要目的是对非金融、非房地产且在投资时未在受监管市场上市的企业的股本进行临时性参股,并可以发放参与式贷款以及向被投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在投资制度方面,ECR须将至少60%的可计算资产投入其业务范围内的投资(第13条),并受针对单一企业和同一集团的分散投资限制。ECR-Pyme对投资中小企业适用强化制度。风险投资的名称属于保留名称,相关机构必须在CNMV行政登记册中注册;SCR要求最低资本120万欧元(SCR-Pyme为90万欧元)。
募集销售主要面向专业投资者,并在符合条件时面向非专业投资者。在欧盟层面,第345/2013号欧盟条例确立了欧洲风险投资基金(EuVECA)制度,并设有在欧盟范围内募集销售的通行证。监管职责由CNMV承担。
参考法规(附官方文本链接):
法规及链接已于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