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被投资企业是否合格?
我们审查您的企业是否属于非金融、非房地产且未上市的企业,以及各自所占比重,以判断您能否满足60%的投资系数和25%的上限。
SCR(sociedad de capital riesgo,西班牙风险投资公司)享有非常优惠的税收制度(《公司所得税法》第50条),但需要经过西班牙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CNMV),实缴认购资本不低于120万欧元,并满足投资系数与分散投资要求,而许多家族控股公司并不符合这些条件。我们会分析转型对您是否划算,若适合,则为您完成整个操作。
您的控股公司适合转为SCR吗?免费分析
请告诉我们您的控股公司持有哪些股权、各占多大比重,我们会告诉您是否适合。
将控股公司转为SCR不只是改个名称:公司宗旨、公司形式、监管机构和税务处理都会发生变化。在您采取任何不可逆的步骤之前,我们先为您做分析。
我们审查您的企业是否属于非金融、非房地产且未上市的企业,以及各自所占比重,以判断您能否满足60%的投资系数和25%的上限。
我们就股息和资本利得,对比《公司所得税法》第21条与第50条两种制度,包括关联方交易的相关限制。
我们分析SCR应当自行管理(配备自己的组织架构和内控职能),还是将管理委托给SGEIC(封闭式投资实体管理公司)或其他获授权机构。
我们设计整个操作方案:转为股份公司、变更公司宗旨、以股权出资或换股,并在适用时安排具有有效经济动机的税收中性制度。
我们为CNMV准备申请文件:公司章程、投资政策、董事、活动计划或管理合同,以及登记注册。
我们协助您持续满足投资系数、分散投资要求、资产估值以及向CNMV的信息披露,这些都是保持该制度资格的关键。
SCR适合投资多家非上市企业、以进入并退出为目标的家族,而不是任何一家控股公司。
SCR以临时持股方式投资于非金融、非房地产企业,分散投资是一项要求,而不是可选项。
在SCR中,被投资企业的股息无论持股比例和持有期限如何,均可享受免税。
在不满足第21条条件时,99%的资本利得免税适用于持有的第2年至第15年之间。
受CNMV监管的SCR为引入共同投资人提供了获得认可的框架。
数据来自关于风险投资机构的第22/2014号法律和关于公司所得税的第27/2014号法律。
最低认购资本:设立时缴付25%,其余部分在CNMV登记后12个月内缴足。
可计算资产中必须投资于合格资产的最低比例,于每个财政年度末核查。
可投资资产投向同一企业及同一集团企业的上限。
强制投资系数和分散投资限额在初始阶段允许不达标的期限。
在不满足第21条条件时,出售被投资企业股权所得资本利得在第2年至第15年之间享受免税。
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免税,不论持股比例和持有时间。
我们分析您的被投资企业、税务处理和架构成本,并用数字告诉您转型是否划算。
可以,前提是符合第22/2014号法律:采用股份公司形式,公司宗旨仅限于风险投资活动,最低资本120万欧元,至少60%的可计算资产投资于合格资产,并满足分散投资要求。此外还须经过CNMV:自行管理的需获得授权,并在其登记册中登记。许多控股公司因资产过于集中或资产类型不符而不适合。
其主要宗旨是对非房地产、非金融性质、且在投资时未在受监管市场上市的企业进行临时持股(第9条)。此外,还可投资于其他情形,例如:房地产占资产50%以上、但其中至少85%用于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企业,其他风险投资机构(ECR),以及主要以技术为基础的金融机构。
SCR投资于同一企业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可投资资产的25%,投资于同一集团企业的金额不得超过35%(第16条),但在最初三年内可以不达标。对于只有一家家族企业且几乎全部价值集中于此的控股公司,这一限制往往是主要障碍。
SCR可以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息适用《公司所得税法》第21.1条的免税,不论持股比例和持有期限;在不满足第21条条件时,对出售股权所得的资本利得,在持有的第2年至第15年之间享受99%免税(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第20年)(第50.1条和第50.2条)。与任何公司一样,第21.10条将依据第21条免税的金额扣减5%,作为管理费用。
有,需要认真研究。在不满足第21条条件时,如果股权是从与SCR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或实体处取得的,或者是向非其他风险投资机构的关联方出售的,则99%的免税不适用(第50.6条)。持有期限自取得之日起计算,因此家族持有已超过十五年的股权不在该免税范围之内。此外,如果操作没有有效的经济动机,出资的税收中性制度也不适用(第89.2条)。
如果股东是居民公司,或在西班牙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SCR的股息和资本利得可就任何持股比例和期限享受免税(第50.3条和第50.4条)。如果股东是在西班牙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则这些所得不视为来源于西班牙,但经由避税天堂的除外。第50条没有为居民自然人股东规定特殊制度。
SCR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将管理委托给SGEIC、SGIIC或有权管理投资组合的机构(第22/2014号法律第26条和第29条)。自行管理的,适用SGEIC的制度,需要获得CNMV授权。委托管理的,相关协议须办理公证,并在商事登记处和CNMV登记册中登记。
如果SCR自行管理,CNMV应在自申请提交或材料齐备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授权作出决定,可再延长三个月(第22/2014号法律第46条)。在此之前还需准备公司转型和出资事宜,因此应当规划完整的时间表。
只有通过三道筛选,转型才划算:监管、税务和架构成本。
被投资企业的类型、集中度和投资的临时性,决定SCR是否可行。
《公司所得税法》第21条与第50条的对比,以及关联关系规则。
授权或与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投资系数监控,以及向CNMV定期报送信息。
来源:第22/2014号法律(第9、13、16、17、26、29、41和45条)及关于公司所得税的第27/2014号法律(第21、50、87和89条)。
这些术语出现在第22/2014号法律、《公司所得税法》以及任何转型分析中。
采用股份公司形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风险投资机构。
主要业务为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公司。
可计算资产中必须投资于第13条所列合格资产的最低比例。
净资产,加上收到的参与式贷款和净未实现资本利得。
投资于单一企业不超过可投资资产的25%,投资于同一集团不超过35%。
自己管理自己、适用SGEIC制度的SCR。
经CNMV授权管理ECR(包括SCR)的公司。
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免税,资本利得99%免税,但须满足一定条件。
从与SCR有关联关系的个人或实体处取得股权,可能导致无法享受99%的免税。
控股公司:无特定监管。
SCR:CNMV:授权或登记,以及定期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无特别最低资本要求。
SCR:股份公司,认购资本120万欧元。
控股公司:不受限制。
SCR:60%投资于合格资产,并受25%和35%上限约束。
控股公司:第21条免税,须至少持股5%并满足一年期限。
SCR:不论持股比例和持有期限均可免税。
控股公司:第21条免税,条件相同。
SCR:不满足第21条时,第2年至第15年之间99%免税。
这些是转型失败或成本过高的最常见原因。
请告诉我们您的控股公司持有哪些股权、各自价值多少以及您的计划,我们会告诉您SCR是否有意义。
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
许多企业家族都在考虑,自己的控股公司是否应当成为风险投资公司(SCR)。答案取决于它持有哪些股权、价值如何分布,以及投资和退出计划,因为SCR是受第22/2014号法律规范、并由CNMV监管的机构。
SCR是采用股份公司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宗旨是对不上市的非金融、非房地产企业进行临时持股。其认购资本须不低于120万欧元,可计算资产的60%须投资于合格资产,并遵守分散投资限额。它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通过获得授权的管理公司管理。
《公司所得税法》第50条允许SCR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息适用免税,不论持股比例和持有时间;在不满足第21条条件时,对第2年至第15年之间取得的资本利得给予99%免税。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就SCR的股息和资本利得适用免税,不论持股比例。
分散投资(单一企业25%、单一集团35%)、排除未用于经营的房产和金融机构、持股的临时性要求,以及因与关联方交易而丧失99%免税,使得许多控股公司并不适合,或转型并不划算。
如果控股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转为股份公司,调整其公司宗旨和章程,并通过CNMV。股权出资或换股可适用《公司所得税法》的税收中性制度(第76、80、87和89条),前提是具有有效的经济动机。请注意持有年限:第50.1条规定的99%免税,其持有年限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如果您正在比较各种架构,可将SCR与传统控股公司、从零设立SCR或风险投资基金进行对比,并核查其与您的家族办公室组织架构的适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