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率的由来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引入杠杆率,以应对危机前的过度杠杆。当时暂定的最低要求为一级资本不低于总风险暴露的3%,随着CRR II的出台,该要求被确认为强制性要求。”
我们为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提供杠杆率(leverage ratio)的计算、合规与优化咨询:一级资本(Tier 1)、风险暴露计量、依据巴塞尔协议III和CRR/CRR II条例确定的3%最低要求,以及欧洲央行(BCE)、西班牙银行(Banco de España,西班牙央行)和欧洲银行管理局(EBA)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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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风险暴露的计算到杠杆率的优化:审慎杠杆监管方面的全方位咨询。
我们协助您复核杠杆率的计算:可计入的一级资本、总风险暴露计量(表内资产、衍生品、SFT、表外项目)、扣减项与调整项,均依据CRR第429条。
协助满足3%的最低要求,依据披露ITS(CRR第451条)向EBA报送,并为G-SII机构管理附加缓冲。
分析资产负债表构成,在不影响业务的前提下寻找降低风险暴露计量的空间:衍生品净额结算、SFT的处理以及表外项目转换系数。
就计入杠杆率的一级资本的构成与质量提供咨询:CET1、AT1,以及依据CRR的审慎扣减和调整。
杠杆率与了解客户及客户尽职调查要求相互关联:杠杆水平较高的机构,在反洗钱方面往往会受到监管机构更严格的审视。
对于支付机构、电子货币机构(EMI)和新设投资服务公司(ESI),杠杆率的审慎制度有其特殊之处。我们从牌照申请阶段到持续报告阶段全程提供协助。
2008年金融危机表明,仅依靠风险加权比率是不够的。杠杆率起到兜底(backstop)作用:它是一项简单、透明且不对风险敏感的指标,用于限制过度杠杆。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引入杠杆率,以应对危机前的过度杠杆。当时暂定的最低要求为一级资本不低于总风险暴露的3%,随着CRR II的出台,该要求被确认为强制性要求。”
“欧盟第575/2013号条例(CRR)规定了杠杆率的计算方法。CRR II(第2019/876号条例)将其确立为强制性的第一支柱要求,水平为3%,并对G-SII机构设置附加缓冲。”
“与以风险加权资产(RWA)为基础的资本比率不同,杠杆率不依赖内部模型。它是防范模型错误和风险低估的一道保障。”
“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机构(G-SII)的机构,须满足附加杠杆率缓冲,其数额为其G-SII资本缓冲的50%,以增强体系的稳健性。”
未达到3%的最低要求,将触发可能限制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措施。
分配限制:不满足杠杆率要求,可能触发对股息分配、股份回购和AT1工具票息支付的限制,其方式类似于MDA(最大可分配金额,Maximum Distributable Amount)。
第二支柱附加要求:如果监管机构认为机构存在3%最低要求未能覆盖的过度杠杆风险,可通过SREP提出额外的杠杆率要求。
对商业模式的影响:杠杆率空间收紧,可能迫使机构压缩风险暴露(去杠杆)、补充资本或调整资产负债表结构,从而影响盈利能力。
欧盟第2019/876号条例(CRR II)确立了强制性的第一支柱要求:一级资本不低于总风险暴露计量的3%,适用于所有信贷机构和ESI。
G-SII机构须额外保持杠杆率缓冲,数额相当于其G-SII资本缓冲的50%。未达到该要求将自动触发分配限制。
对于受欧洲央行(BCE)直接监管的重要机构(SSM,单一监管机制),杠杆率是SREP的关键指标。监管机构可要求其达到高于法定最低水平的比率。
我们复核您的计算、优化风险暴露、协助监管报告,并帮助您为BCE和EBA的监管做好准备。审慎监管,注重实操。
杠杆率(leverage ratio)是一项不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指标,用于衡量金融机构的一级资本(Tier 1)与其总风险暴露计量之间的关系。计算公式为:杠杆率 = 一级资本 / 总风险暴露。
与风险加权资本比率(如CET1/RWA比率)不同,杠杆率不使用风险权重:所有资产均按全额计入。因此它是一项简单、透明的补充性指标,在防范过度杠杆方面起兜底(backstop)作用。
强制性最低要求为一级资本不低于总风险暴露的3%。该要求由CRR II(第2019/876号条例)作为具有约束力的第一支柱要求引入,确认了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校准水平。
对于被认定为G-SII(全球系统重要性机构,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Institutions)的机构,另需满足附加缓冲,数额等于其G-SII资本缓冲的50%,在3%最低要求之上叠加。
分子为依据CRR确定的一级资本(Tier 1),包括:
资本比率(CET1比率、总资本比率)以风险加权资产(RWA)为基础计算:风险越高的资产权重越大。杠杆率不加权:所有资产均按全额计入。
杠杆率起兜底(backstop)作用:即使机构的内部模型低估了风险(从而低估了RWA),杠杆率仍对总风险暴露设定了资本下限。两项指标相互补充。
3%的要求适用于所有受CRR约束的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对于适用IFR/IFD制度(投资公司条例,Investment Firms Regulation)的ESI,其审慎杠杆要求有所不同,总体上要求较低。
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不适用CRR的杠杆率,但各自有自有资金方面的要求。
CRR II允许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临时排除对中央银行的风险暴露,使其不计入总风险暴露计量。适用该排除时,3%的最低要求会相应上调以作补偿,因此只有近期新增的暴露才能真正享受这一宽松安排。
该措施是在BCE采取宽松货币政策的背景下推出的,最初适用至2022年3月,但此后经历了延期和调整。
CRR第451条要求公开披露杠杆率及其构成部分。EBA已发布实施技术标准(ITS),对披露的格式和频率作了详细规定。
机构须披露:杠杆率数值、可计入的一级资本明细、风险暴露计量的分项,以及对管理过度杠杆风险所用流程的说明。
杠杆率在概念上简单,但在风险暴露的计算上操作复杂。以下是我们复核的三个方面。
CET1加AT1,并依据CRR作出全部审慎扣减: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DTA)、重大持股、审慎估值调整(PVA)。资本质量决定了操作空间。
表内资产 + 衍生品附加项(SA-CCR)+ SFT + 适用CCF的表外项目 - 一级资本扣减项。分母是计算最复杂之处,也是优化机会集中之处。
内部按月计算,监管按季报告,依据EBA的ITS公开披露,并纳入机构的风险偏好框架进行跟踪。杠杆率是SREP的关键指标。
在处理杠杆率时,您需要掌握以下术语。
将一级资本与机构总风险暴露联系起来的监管指标,不作风险加权。CRR II规定的最低要求为3%。
欧盟第575/2013号条例,规定信贷机构和ESI的审慎要求:资本、流动性、杠杆和大额风险暴露。已由CRR II(第2019/876号条例)修订。
吸收损失能力最强的最高质量资本:CET1(普通股、储备)+ AT1(永续次级工具)。是杠杆率的分子。
用于计量衍生品潜在未来风险暴露的标准化方法,适用于杠杆率和RWA的计算。自2017年起取代现期风险暴露法。
由FSB每年认定的全球系统重要性机构。须满足附加杠杆率缓冲,数额为其G-SII资本缓冲的50%。
BCE/西班牙银行(BdE)借以评估机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监管审查程序。杠杆率是SREP的关键指标。
在计算杠杆率时,将表外项目(未提取的信贷额度、担保)转换为等值表内风险暴露的系数。
杠杆率相对于基于风险的资本比率起兜底(backstop)作用:如果内部模型低估了风险,杠杆率仍对总风险暴露设定资本下限。
机构针对所有风险(包括过度杠杆风险)评估自身资本充足性的内部流程。杠杆率应纳入该评估。
杠杆率控制台
杠杆率的要求水平因机构类型及其系统重要性而异。
3%的最低要求适用于所有机构,但G-SII和受BCE直接监管的机构可能面临附加要求。
请告诉我们您的情况,我们会说明如何在杠杆率方面为您提供帮助:计算、合规、优化或监管报告。
杠杆率(leverage ratio)是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引入的审慎指标,旨在应对促成2008年金融危机的过度杠杆。与以风险加权资产为基础的资本比率不同,杠杆率是一项简单且不对风险敏感的指标,起兜底(backstop)作用,确保机构的总风险暴露对应有最低水平的资本。
在欧盟,杠杆率最初被纳入欧盟第575/2013号条例(CRR),其计算方法由第429条规定。随着欧盟第2019/876号条例(CRR II)的生效,杠杆率由披露指标转变为强制性的第一支柱要求,最低水平为一级资本不低于总风险暴露计量的3%。
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机构(G-SII)的机构,须满足相当于其G-SII资本缓冲50%的附加杠杆率缓冲。未达到该要求将自动触发利润分配限制,其方式类似于资本比率中的最大可分配金额(MDA)。
杠杆率是BCE和西班牙银行监管审查程序(SREP)中的关键指标。如果监管机构认为机构存在过度杠杆风险,可提出附加的第二支柱杠杆率要求。此外,CRD V(第2019/878号指令)要求机构将杠杆风险纳入其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流程(ICAAP)。
参考法规(附官方文本链接):
法规及链接已于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