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职能可以委托?
我们分析您的服务和规模,判断设立单一的合规与风险部门是否足够,以及是否需要内部审计,依据CNMV第1/2014号通函第4条规范(norma cuarta)。
EAF必须设有常设、有效且独立的合规职能,以及风险管理职能,在适当且符合比例原则时还须设有内部审计。EAF可以将这些职能委托给第三方,但仍须自行承担责任:欧盟第2017/565号授权条例和西班牙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CNMV)第1/2014号通函规定了具体做法。我们与您一起落实。
您的EAF能否委托合规职能?免费诊断
请告诉我们您的EAF提供哪些服务、规模多大,以及希望委托哪些职能。
EAF可以借助第三方履行控制职能,但责任仍由自己承担。我们协助您决定委托哪些职能、委托给谁,以及如何监督。
我们分析您的服务和规模,判断设立单一的合规与风险部门是否足够,以及是否需要内部审计,依据CNMV第1/2014号通函第4条规范(norma cuarta)。
我们核查服务商的能力、资源和利益冲突;如果您将内部审计委托给它,还要确认它不是您的账目审计师。
我们起草书面协议:服务范围、报告、CNMV及您的审计师的查阅权、仅在您同意时方可转委托、业务连续性和退出安排。
我们将该委托反映在您的业务活动计划和内部程序中,并与您一起评估这一变更是否需要通报CNMV。
我们指定负责监督被委托职能的人员,确定指标和报告时间表,并为管理机构的跟进工作做好准备。
我们整理年度合规计划、至少每年一次提交管理机构的报告,以及CNMV在检查时会要求的文件。
对规模较小的EAF而言,委托控制职能往往是在不增加人手的情况下保持独立性的方式。以下是典型情形。
在牌照申请文件中,CNMV会询问您如何配置控制职能以及是否委托他人:最好在选定服务商并准备好合同后再提交。
提供咨询服务的人不应监督自己的工作;如果团队规模很小,委托该职能有助于确保独立性。
控制职能的变动会影响您的组织:必须确保业务连续性、文件移交,并向CNMV提供信息。
您需要证明自己在监督服务商,其报告已送达管理机构,并且您已根据其建议采取行动。
数据来自欧盟第2017/565号授权条例、第813/2023号皇家法令和CNMV第1/2014号通函。
合规职能必须是常设、有效且独立的。
只要确保每项职能的任务得到落实,合规与风险管理可以设在同一个独立部门内。
如果您仅提供咨询或传递订单、没有处分权,且符合比例原则,则不强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不得委托给账目审计师;除上述情形外,也不得委托给负责合规或风险的机构。
即使外包职能,EAF仍须对其全部义务承担完全责任。
外包不得对内部控制或CNMV的监管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
我们审查您的合同、报告以及您监督被委托职能的方式,并按紧急程度为您列出整改清单。
可以。欧盟第2017/565号授权条例第30条和第31条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外包关键或重要职能(如合规职能),第813/2023号皇家法令第83条将其适用于投资服务公司(ESI)和EAFN。CNMV第1/2014号通函规定,控制职能的委托须满足外包要求,并要求对被委托职能进行有效监督(第8条规范)。
法规并未规定ESI外包合规职能须经CNMV专门批准。但该委托属于您组织架构的一部分:在牌照申请文件中,CNMV会询问您如何配置控制职能,而外包不得削弱其监管能力(第813/2023号皇家法令第85条)。之后若要变更,最好事先评估是否需要告知CNMV。
可以。一般而言,CNMV第1/2014号通函第4条规范允许由一个独立部门同时履行合规和风险管理职能,前提是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得到保障。如果您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有此需要,则须分别设立部门。
不一定。当您仅提供咨询以及接收和传递订单服务,对客户的资金或工具没有处分权,且符合比例原则时,第1/2014号通函第4条规范并不要求设立该部门。此时可由合规与风险部门承担,或委托给承担这些职能的同一机构。
不能委托给审计您年度账目的机构;除上述情形外,也不能委托给负责您合规或风险管理的机构,或任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第1/2014号通函第9条规范)。如果您属于某个集团,可以由集团内部审计承担,但须具备避免冲突的条件。
由您的EAF负责。外包关键或重要职能时,公司仍须对其全部义务承担完全责任(授权条例第31条)。因此您需要事前尽职调查、允许您在必要时监督并终止协议的书面合同,以及CNMV对相关信息的查阅权。
一份书面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范围及报告、服务商的资源、您的审计师和CNMV对数据和场所的查阅权、保密、服务连续性、仅在您同意时方可转委托,以及在不影响客户服务连续性和质量的前提下终止协议的可能性。
ESMA关于MiFID II合规职能的指引(ESMA35-36-1952)由CNMV适用,其中强调委托的是任务而非责任,要求对服务商进行事前尽职调查,要求该职能保持常设,并由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同时承认小型机构可适用比例原则。
外包做得好,就是选对服务商、签订让您保有控制权的合同,并切实监督服务商。
您的服务和规模决定了单一部门是否足够,以及是否需要内部审计。
服务范围、报告、CNMV的查阅权、转委托和退出安排,均须以书面形式约定。
向管理机构提交报告、跟进整改建议,并定期评估服务商。
来源:欧盟第2017/565号授权条例(第22、30和31条)、第813/2023号皇家法令(第83和85条)、CNMV第1/2014号通函(第4、8和9条规范)以及ESMA35-36-1952号指引。
这些术语出现在欧盟第2017/565号授权条例、第1/2014号通函以及CNMV的各类审查中。
经CNMV批准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投资服务公司。
常设职能,负责监控公司是否履行其义务,并向管理机构提供建议。
识别、衡量并报告公司风险的职能。
评估内部系统和控制有效性的职能。
由第三方执行公司本应自行开展的流程、服务或活动的协议。
其缺陷会影响合规、经营业绩或服务连续性的职能。
组织方面的要求根据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调整。
在签约前核查服务商的能力、资源和可靠性。
公司自身对服务商工作的持续跟进。
内部职能:属于EAF。
外包职能:仍属于EAF(授权条例第31条)。
内部职能:团队规模小且同时提供咨询时,难以证明其独立性。
外包职能:服务商不存在利益冲突的话,更容易证明独立性。
内部职能:固定架构和自有培训。
外包职能:使用服务商的资源,加上内部监督。
内部职能:内部程序和记录。
外包职能:此外还有书面合同和服务商的报告。
内部职能:直接针对EAF。
外包职能:CNMV还必须能够查阅服务商持有的信息。
这些都是CNMV审查被委托职能时一眼就能发现的问题。
请告诉我们您的EAF提供哪些服务、目前如何配置控制职能以及希望委托什么,我们会告诉您如何稳妥地完成。
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
EAF作为投资服务公司,必须设有合规、风险管理职能,并在符合比例原则时设有内部审计。第813/2023号皇家法令援引了欧盟第2017/565号授权条例第21至43条,这些条款规范了上述职能及其外包。
授权条例第22条要求合规职能常设、有效且独立,设有指定负责人,且不参与其所控制的服务,除非比例原则另有正当理由。第813/2023号皇家法令第83条将其适用于ESI和EAFN。如需了解整体情况,请参阅EAF的持续义务。
第4条规范允许设立单一的合规与风险部门,并在符合比例原则时,免除仅提供咨询或接收和传递订单且无处分权的机构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义务。第8条规范要求控制职能的委托须满足外包要求并对其进行监督;第9条规范限定了内部审计可委托的对象。
授权条例第31条要求公司保留完全责任,对服务商进行事前尽职调查,在必要时能够终止协议而不损害客户,保证CNMV的查阅权,并将所有内容以书面形式确定。第813/2023号皇家法令第85条补充规定,外包不得对内部控制造成实质性影响。对于技术服务商,还请参阅关键职能外包与DORA。
《关于MiFID II合规职能要求若干方面的指引》(ESMA35-36-1952)中有一条专门针对外包:责任不可委托,该职能必须保持常设和有效,由高级管理层监督,并确保其连续性。CNMV适用这些指引。
外包合规职能要从设立EAF的申请文件阶段开始准备,并在ESI风险控制中接受审查。如果您是管理公司,适用的制度有所不同:请参阅如何外包管理公司的合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