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职能可以委托?
我们会结合您的规模、投资载体和所属集团,判断是否委托合规、风险管理或内部审计,以及能否将风险与合规合并为一个部门。
SGIIC或SGEIC可以将合规、风险管理或内部审计职能委托给第三方,但不能转移相应的责任。RIIC第98条和第22/2014号法律第65条要求事先通知西班牙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CNMV),第1/2026号技术指引则为封闭式投资载体确立了标准。我们与您一起完成这项安排。
您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外包合规职能吗?免费诊断
请告诉我们您的基金管理公司类型、所管理的投资载体,以及希望委托的职能。
相关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委托其内部控制职能。我们设计的委托安排符合比例原则、文件齐备,经得起监管检查。
我们会结合您的规模、投资载体和所属集团,判断是否委托合规、风险管理或内部审计,以及能否将风险与合规合并为一个部门。
我们核查受托方是否具备能力、资源和手段,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及是否属于被排除的实体,例如托管人。
我们起草书面合同,写明双方权利义务、CNMV和审计师的查阅权、应急预案、保密条款,以及不损害客户利益的解除机制。
我们准备向CNMV提交的通知,该通知必须在委托生效前提交,以便录入登记册;如您更换受托方,我们也会准备终止委托的通知。
我们为您安排由董事会下设的独立委员会,或由不担任可能影响独立性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我们在签约前并在合同存续期间,将被委托职能的控制政策纳入您的内部手册,以便在监管检查中加以证明。
当专业的外部团队比缺乏规模的内部职能更能提供保障时,委托才有意义。
牌照申请文件须说明您将如何把职能委托给第三方,CNMV在批准前会对此进行审查。
依据比例原则,如有正当理由并受到监督,您可以将风险与合规合并,或委托部分职能。
CNMV新发布的封闭式投资载体管理内部控制指引,要求您重新审视控制职能的组织和监督方式。
终止一项委托并授予另一项委托,需要通知CNMV,并确保该职能不中断。
数据来自《集体投资机构条例》(第1082/2012号皇家法令)、第22/2014号法律、第6/2009号通函以及CNMV第1/2026号技术指引。
内部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委托,须在生效前通知CNMV。
SGEIC须在委托安排生效前向CNMV报告。
风险管理、合规和内部审计;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风险与合规可以合并。
内部审计不得委托给法定审计师,也不得委托给已受托负责风险控制的一方。
委托不得使基金管理公司沦为工具性实体或空壳。
CNMV批准封闭式投资载体管理内部控制指引的日期。
我们分析哪些职能可以委托,准备合同和向CNMV的通知,并安排监督机制。
可以。CNMV第6/2009号通函允许SGIIC委托合规职能;关于封闭式投资载体管理的第1/2026号技术指引也确认,三项内部控制职能既可以由公司内部履行,也可以委托给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仍承担全部责任,并须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委托控制职能不需要申请批准,但必须事先通知。RIIC第98.10条要求,内部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委托须在生效前通知CNMV,以便录入登记册;对于适用第22/2014号法律完整制度的SGEIC,该法第65.2条要求在委托安排生效前报告。若将风险管理委托给无权管理投资组合的实体,则可能需要事先获得批准。
不能委托给托管人,不能委托给托管人已向其委托职能的实体,也不能委托给利益可能与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投资者发生冲突的任何实体(第6/2009号通函第7项规则)。此外,对与同一集团托管人之间分离情况的核查,以及对关联交易要求的核查,也不得委托。
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风险与合规可以合并,但内部审计不得委托给已受托负责风险管理的实体(第6/2009号通函第8项规则)。第1/2026号技术指引认为,将内部审计委托给负责风险或合规的同一实体或同一集团并不合理,但由具备必要自主性的受监管实体集团承担审计的情形除外。
在SGIIC中,由董事会下设的独立委员会,或由具备相应知识、在公司不担任执行职务且不担任有损其独立性职务的总经理或同等级别人员负责(第6/2009号通函第9项规则)。第1/2026号技术指引补充规定,监督结果应体现在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报告中。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受托方允许CNMV在其所在地进行监督的承诺(RIIC第98.5条)。此外,基金管理公司须能够发出指示并撤销委托,保证审计师和监管机构的查阅权,保护保密信息,设有应急预案,并能够在不影响服务连续性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第98.2和98.4条)。
该指引涉及封闭式投资载体管理的内部控制,适用于所管理资产超过第22/2014号法律第72条所定门槛的SGEIC、SGIIC和自我管理公司,向零售投资者销售非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机构(ECR-Pyme)的ECR的公司,以及开展跨境业务的公司。对于SGIIC,指引本身指出,其内部控制已由第6/2009号通函规范,仅指引中关于利益冲突的部分对其直接适用。偏离指引标准的公司,应能够说明原因,并证明其同样合规。
指委托过度、实质上已不能再被视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RIIC第98.1条和第22/2014号法律第65.4条禁止这种情形: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保留必要的经验和资源,以有效监督所委托的事项并管理委托带来的风险。
委托是否规范,监管检查时一看便知:受托方适格,基金管理公司清楚自己在做什么,一切都有书面记录。
基金管理公司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决定了哪些职能可以委托、哪些可以合并。
具备能力和资源、保持独立,且与托管人及承担其他控制职能的一方无关联。
由委员会或负责任的管理人员监督,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及时更新手册。
来源:第1082/2012号皇家法令(RIIC,第98条)、第22/2014号法律(第65条)、CNMV第6/2009号通函(第3、7、8和9项规则)及CNMV第1/2026号技术指引。
这些术语见于第1082/2012号皇家法令、第22/2014号法律以及CNMV的标准。
管理基金和投资公司的管理公司,受CNMV监管。
管理风险投资机构和其他封闭式投资载体的管理公司。
独立监督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适用法规的部门。
独立衡量并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投资载体风险的部门。
独立审查风险与合规体系的部门。
代表基金管理公司履行被委托职能的第三方。
委托过度、已不能再被视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
监督受托实体活动的机构。
CNMV关于封闭式投资载体管理内部控制的标准。
内部职能:属于基金管理公司。
委托职能:责任仍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内部职能:具备资质并接受培训的自有人员。
委托职能:使用受托方的资源,基金管理公司仍需保留监督受托方的资源。
内部职能:在牌照和组织架构范围之内。
委托职能:须在委托生效之前通知。
内部职能: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委托职能:独立委员会或不担任不相容职务的管理人员,并出具书面报告。
内部职能:独立于投资组合管理。
委托职能:利益冲突,以及解除合同时的连续性。
这些是CNMV审查委托安排时最常出现的问题。
请告诉我们您的基金管理公司类型、所管理的投资载体,以及希望委托的职能,我们会告诉您如何操作。
更新于2026年10月15日
集体投资机构管理公司(SGIIC)和封闭式实体管理公司(SGEIC)必须设立风险管理、合规和内部审计职能。相关规定允许它们将这些职能委托给第三方,前提是不转移责任,也不沦为空壳实体。
第1082/2012号皇家法令要求建立对受托方的控制程序、订立载明CNMV查阅权的书面合同、保持足以进行监督的经验,并就内部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委托事先通知CNMV。第6/2009号通函具体规定了每项职能不得委托给哪些实体,以及由谁监督受托方。
SGEIC可以委托一项或多项职能,条件是有客观理由、受托方具备资源、手段和良好信誉,并且基金管理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控制、发出指示,并可立即生效地撤销委托。适用该法完整制度的SGEIC,须在委托安排生效前向CNMV报告。第231/2013号欧盟授权条例对适用《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的管理公司补充规定了相关制度。
该指引于2026年9月30日批准,载明了CNMV关于封闭式投资载体管理内部控制的标准。它允许三项控制职能在内部履行或予以委托,允许基于比例原则将风险与合规合并,认为将内部审计委托给负责其他职能的一方并不合理,并要求对受托方进行监督,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其内部控制标准主要面向SGEIC和自我管理公司;对于SGIIC,指引转而参照第6/2009号通函。
第2024/927号欧盟指令加强了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就其委托安排所须提供的信息,包括申请牌照时以及定期报告时。您可以在我们关于AIFMD II的页面了解其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