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您是否有申报义务
我们核查您的机构是否需要进行系统性报告,还是属于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27.3条规定的豁免对象。
月度交易申报(DMO)是金融类反洗钱义务主体每月向西班牙反洗钱监管机构(SEPBLAC)提交的系统性报告(依据第10/2010号法律第20条和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27条):超过3万欧元的现金、汇款业务、与指定国家的交易等。我们协助您搭建申报流程、核查哪些交易需要申报,并对未按时提交的申报进行补正。
对月度申报有疑问?我们来协助您
告诉我们您是哪类机构、开展哪些业务,我们为您说明需要申报的内容。
月度申报不能拖到14日才临时准备:它需要干净的数据、清晰的标准,以及对此负责的人。
我们核查您的机构是否需要进行系统性报告,还是属于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27.3条规定的豁免对象。
我们审查您的交易,逐项对照第27.1条各项规定,判断哪些属于申报范围:现金、汇款业务、指定国家、支付工具。
我们起草内部程序:谁提取数据、谁复核、如何汇总被拆分的交易、由谁提交。
我们指导您办理西班牙银行(Banco de España)的数字证书,并使用SEPBLAC的DMO申报系统。
在最初几个月,我们在每次提交前复核申报内容,让流程运转顺畅。
如有月份未提交,我们准备说明函,并对尚未提交的申报进行补正。
以下是最容易出现疑问的几种情形。
刚获批的支付机构、电子货币机构或货币兑换机构需要开始进行申报。
同样需要报告:半年度零申报也是强制性的。
应在被监督检查发现之前,通过说明函进行补正。
系统性报告是监督检查中最先被审查的事项之一。
数据来自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27条、第10/2010号法律,以及SEPBLAC关于系统性报告的说明。
信贷机构的现金、旅行支票或不记名票据的实物流转,超过该金额即须申报。
汇款业务中现金或不记名票据的实物流转,超过该金额即须申报。
与部长令指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之间的交易,或与其之间的转账,超过该金额即须申报。
申报在每月1日至15日之间提交,内容为上月的交易。
如无交易需要申报,则每半年报告一次,在次月1日至15日之间提交(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27.1条)。
不履行系统性报告义务属于严重违规,最低罚款6万欧元(第57.1条)。
我们审查您的交易,并为您建立一套能够自行运转的DMO流程。
这是第10/2010号法律第20条规定的系统性报告:反洗钱义务主体每月向SEPBLAC报告特定交易,无论是否存在可疑迹象。它不同于可疑交易报告,后者一旦出现可疑迹象即应作出,无需等到次月。
第10/2010号法律第2.1条所列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但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27.3条豁免的对象除外:保险经纪人、金融咨询公司,以及k)至y)项所列主体。实务中,主要涉及金融机构:银行、人寿保险公司、投资服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货币兑换机构以及邮政汇兑服务机构。
即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27.1条所列交易:超过3万欧元的现金或不记名票据实物流转;汇款业务中超过1,500欧元的实物流转;与部长令指定国家之间超过3万欧元的交易;该法第34条规定的支付工具流转;汇款业务和对外转账的汇总信息;以及部长令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SEPBLAC的信息,应在每月1日至15日之间提交,内容为上月的交易。如果整个半年度内没有需要申报的交易,则须在该半年度次月的1日至15日之间提交半年度零申报。
通过SEPBLAC的DMO申报系统提交,义务主体需要持有由西班牙银行(Banco de España)签发的数字证书。数据格式和详细要求见SEPBLAC关于系统性报告的说明。
根据SEPBLAC的规定,逾期提交的申报须附上代表或授权人签署的说明函,并通过西班牙银行电子登记处提交。建议尽快补正:不履行系统性报告义务属于严重违规(第10/2010号法律第52.1.j条)。
SEPBLAC确定了将被视为拆分同一笔交易的多笔交易进行汇总的标准(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27.2条)。把一笔交易拆开以低于门槛,并不能免除申报。
由SEPBLAC代表负责,他是与SEPBLAC执行服务机构之间的联络人。自2026年10月28日起,根据第813/2026号皇家法令,代表及最多两名授权人通过声明方式指定。详见:SEPBLAC代表。
可靠的DMO建立在三个要素之上:数据、标准和责任人。
设置一份报表,每月提取第27.1条各项所涉的交易。
将门槛、拆分交易的汇总和指定国家的标准书面固定下来。
由代表或授权人在15日前复核并提交。
来源:第10/2010号法律(第20、52和57条)、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27条)以及SEPBLAC关于系统性报告的说明。
这些术语出现在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27条和SEPBLAC的说明中。
向SEPBLAC作出系统性报告的通用名称。
定期报告特定交易,无论是否存在可疑迹象。
报告该半年度没有需要申报的交易。
被拆开的交易,按同一笔交易进行汇总。
由部长令确定的国家,与其之间超过3万欧元的交易须申报。
须事先申报的支付工具流转,同样属于DMO的申报范围。
机构与SEPBLAC之间的联络人,对各项报告负责。
义务主体使用DMO申报系统所需的数字证书。
保险经纪人、金融咨询公司,以及第2.1条k)至y)项所列主体。
申报时点:实物流转超过3万欧元,但客户账户的存入或扣款除外。
依据: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27.1.a条。
申报时点:现金或不记名票据的实物流转超过1,500欧元。
依据: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27.1.b条。
申报时点:交易或转账超过3万欧元。
依据: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27.1.c条。
申报时点:须事先申报的流转。
依据: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27.1.d条。
申报时点:按国家和代理人汇总的汇款业务,以及按国家汇总的对外转账。
依据: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27.1.e和f条。
这些是复核中反复出现的问题。
告诉我们您是哪类机构、开展哪些业务、是否有未提交的月份,我们为您说明如何组织DMO。
更新于2026年10月16日
第10/2010号法律第20条要求按规定的周期向SEPBLAC报告特定交易,并在没有此类交易时也予以报告。第304/2014号皇家法令第27条具体规定了报告范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月度交易申报,即DMO。
超过3万欧元的现金或不记名票据实物流转;汇款业务中超过1,500欧元的实物流转;与指定国家之间超过3万欧元的交易;该法第34条规定的支付工具流转;汇款业务和对外转账的汇总信息;以及部长令规定的其他事项(第27.1条)。
所有反洗钱义务主体,但保险经纪人、金融咨询公司,以及第10/2010号法律第2.1条k)至y)项所列主体除外(第27.3条)。您可以在第10/2010号法律下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中查看谁是义务主体。
根据SEPBLAC的规定,申报须使用DMO申报系统,凭西班牙银行(Banco de España)的数字证书,在每月1日至15日之间提交。如无交易,半年度零申报在该半年度次月的1日至15日之间提交。逾期提交的申报须附说明函,通过西班牙银行电子登记处提交。
不履行系统性报告义务属于严重违规(第10/2010号法律第52.1.j条),最低罚款6万欧元(第57.1条)。如果您遇到监督检查,我们可以协助您进行处罚程序中的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