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设计
金额、票息、到期日、偿还方式、担保和受偿顺序。我们根据您的公司形式核查发行上限。
我们协助您通过代币化债务为企业融资:债券在DLT系统中发行和登记,但适用的规则与传统债券一样。我们负责起草发行决议、发行文件并指定ERIR,同时分析您是否需要招股说明书,以及如何向投资者配售债券。
您想发行代币化债券吗?
请告诉我们您希望募集的金额、期限以及目标投资者,我们将回复发行结构方案和量身定制的报价。
代币化债券是《资本公司法》规定的债券,以分布式账本登记。技术改变的是登记方式,发行人的义务并未改变。
金额、票息、到期日、偿还方式、担保和受偿顺序。我们根据您的公司形式核查发行上限。
我们起草有权机构的决议,并在法律要求时办理公证文书和债券持有人组织的设立。
我们载明债券、DLT系统及其治理方式,并指定负责登记的机构。
我们协助您选择并聘请获授权托管和管理金融工具的ERIR。
我们分析该发售是否需要招股说明书,或是否符合按金额或投资者类型适用的豁免。
如果您向公众宣布发行,我们协调投资服务公司的参与以及对投资者的KYC。
当投资者众多、单个投资者金额较小,或希望实现付款自动化时,代币化债务尤为适用。
发行债券可以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而不稀释股东权益,条件由企业自行确定。
开发商和房地产投资载体发行有担保债券,为某一工程或特定收购提供资金。
一些企业向自己的社群发售债务。这是可行的,但宣传和配售须遵守严格的规则。
分布式账本便于支付票息、管理持有人,并可追溯每一次转让。
数据来自《资本公司法》、第6/2023号法律和DLT试点制度。
资本公司可以发行债券或其他确认或产生债务的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行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两倍,但有抵押、证券质押、公共担保或信贷机构保证的除外。
债券可以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来表示,与以证券凭证或账簿记录表示的效力相同。
发行时须指定负责在系统中登记证券的机构。
如果免予招股说明书的发行面向一般公众宣传,则必须有获授权提供投资服务的机构参与。
可在DLT试点制度下的基础设施中上市的债券发行规模上限,小型发行人另有例外。
我们将审阅您的公司、融资金额和投资者类型,并向您提出发行结构和时间表建议。
它是一种债券,不是以证券凭证或账簿记录表示,而是记录在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系统中(第6/2023号法律第6条)。它赋予的权利与传统债券相同:利息、本金偿还以及约定的担保。
可以。资本公司可以发行债券(《资本公司法》第401.1条),但有限责任公司的总发行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两倍,除非发行有抵押、证券质押、公共担保或信贷机构的连带保证(第401.2条)。
需要,只要债券记录在分布式账本中。发行文件必须指定负责登记的机构,该机构须获授权托管和管理金融工具(第6/2023号法律第8.4条)。详见ERIR。
公开发售原则上需要,除非适用豁免:仅向合格投资者发售、每个成员国向少于150人发售,或低于金额门槛。欧盟第2024/2809号条例(Listing Act)自2026年6月起修改了这些门槛;我们会针对每次发行核实适用哪一项。
如果发行免予招股说明书并以任何形式的宣传面向一般公众,法律要求有获授权提供投资服务的机构参与,由其核验信息并监督销售(第6/2023号法律第36.1条)。
私下转让在系统中登记,产生与交付证券凭证相同的效力(第11条)。若要在市场上交易,则需要获授权的基础设施,例如DLT试点制度下的基础设施,该制度允许发行规模低于10亿欧元的债券。
取决于金额、担保,以及是否需要招股说明书或通过投资服务公司配售。完成诊断后,我们会提供分阶段报价,并协助您比较ERIR和平台。
三条线必须同步推进:公司、发行和配售。
有权机构、发行决议,以及对《资本公司法》上限的核查。
债券条款、DLT系统和负责登记的机构。
招股说明书或豁免、宣传、投资服务公司和KYC。
来源:《资本公司法》(第401条)、第6/2023号法律(第6至11条、第35和36条)及欧盟第2022/858号条例。
来自《资本公司法》、第6/2023号法律和DLT试点制度的术语。
确认或产生发行公司对投资者所负债务的证券。
发行人定期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的利息。
管理债券在DLT系统中的登记。
公开发售的信息披露文件,适用豁免的除外。
可配售发行并核验信息的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公司。
在试点制度下获授权的、基于DLT的市场或结算系统。
传统债券:证券凭证或账簿记录。
代币化债券: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系统。
传统债券:负责账簿登记的机构或中央证券存管机构。
代币化债券:发行文件中指定的ERIR。
传统债券:账面划转。
代币化债券:在分布式账本中登记的转让。
传统债券:规则相同。
代币化债券:规则相同:技术不改变发售规则。
传统债券:传统市场和系统。
代币化债券:获授权的DLT基础设施。
我们在审阅已设计好的发行方案时经常发现这些问题。
请告诉我们您希望募集的金额、期限和目标投资者,我们将为您准备诊断和量身定制的报价。
更新于2026年11月4日
资本公司可以发行债券或其他确认或产生债务的证券(《资本公司法》第401.1条)。代币化并不改变这一制度:第6/2023号法律只是增加了一种表示方式,即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系统(第6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两倍,但有抵押、证券质押、公共担保或信贷机构连带保证的除外(《资本公司法》第401.2条)。因此,许多中小企业选择将有担保的债务代币化。
发行文件说明该系统,并指定负责登记的机构(第7条和第8.4条)。在系统中登记的转让与交付证券凭证产生相同的效力(第11条)。更多内容见ERIR。
公开发售须有招股说明书,除非适用豁免;向公众宣传的豁免发行需要投资服务公司参与(第6/2023号法律第35和36条)。如果您考虑传统的固定收益市场,可对比MARF债券发行;如果您想引入股权资本,请参阅股份代币化。整体介绍见代币化律师。